2015年教师资格统考面试结构化试题三十五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你怎么看?
【解析】
“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因此,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有助于学生的健康、全面发展。
正确看待惩戒与教育的关系。当今中小学教育界,“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等成为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而惩戒似乎成了教师们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殊不知,“惩戒绝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歧视。”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是对学生成长过程中所犯过失的责任追究,是让学生承担错误引起的后果,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成长。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
适时运用惩戒手段进行教育。人们常说“无规矩,难以成方圆。”有了规矩,还需配以相应的惩戒。学生的成长道路上,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十字路口徘徊时,需要有人去指点、去帮助、去训导、去惩戒。教师就是“这个人”——他责无旁贷地承担着惩戒学生的责任,并通过适时、适度的惩戒,让其明白“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保障学生们健康地成长。
惩戒是教育的有益补充。没有惩戒,教育是一种脆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只要教师能够正确认识和使用惩戒,就一定能够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因而,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