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的“身高门槛”早该取消

近日,在桂林某高校就读师范专业的大四学生小文(化名)和同学们为一条喜讯奔走相告——今年,广西有望取消对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的身高限制,实行新的体检标准。这意味着个头娇小的高校毕业生,也能“够得着”教师资格的准入门槛。(点此查看详细报道

有关资料显示,至今我国还有不少地方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设定身高门槛,不过,近几年一些地方相继取消了这一规定,或对部分教师岗位取消这一规定。广西今年有望取消对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的身高限制,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这意味着广西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在法制化、人性化方面向前迈进一大步。

不少地方之所以把身高作为教师的准入门槛,一个最冠冕堂皇的说辞是:教师身高如果没有达到一定要求,在黑板上书写时,高处够不着,而写在黑板的下部的话,后面的学生可能看不到。其实,现在许多学校普遍使用的是有升降功能的折叠式滑动黑板,这种黑板不但能有效克服个矮老师板书难的问题,还有利于学生擦黑板、显示板书重点等,根本不存在后面学生看不到板书的情况。另外,还有一种说辞是:教师职业有其特殊性,形象比较重要,所以要对报考教师资格的人设定“身高门槛”。这样的理由难以服众,招聘教师又不是招聘模特。一个人如果非常渴望从事教师职业,各方面的综合素质也很高,仅仅因为个子矮一点就被排除在外,这不仅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还严重伤害社会公平。

教师的优劣不在于其身高,主要在于其有无真才实学,有无丰富的教学手段,有无教书育人的责任心。早在2001年,《羊城晚报》记者就对福建省某县的一所普通中学做过调查,学生在回答“假如你的老师是矮个子,你会感到:喜欢、讨厌、无所谓、其他”这个问题时,选择 “无所谓”这个选项的占了将近80%。学生们只关心老师知识是否渊博,对待学生态度是否和蔼可亲以及课上得如何。

其实,对教师资格认定设定“身高门槛”最令人诟病之处还在于,此举涉嫌违法。目前,我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均没有对教师的身高作出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则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由此可见,对教师身高的限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符。我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其中的“下列情形”包括“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可见,地方部门如果把身高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无疑会陷于“于法无据”的困境。实际上,前几年我国各地不断有报考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因为身高问题而状告教育主管部门,而这时,教育主管部门往往处于非常被动和尴尬的境地。

李克强总理曾说,要促进就业的社会公正,推进就业的机会平等。他进一步指出,机会平等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说,具有起点的意义。

笔者认为,于理于情于法,教师资格认定都不该设立“身高门槛”。这样的条款早该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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