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教育法律法规,教资笔试常考!

  教资笔试备考干货
  教育法律法规在历年的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基本上是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数量为8-9题。考查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时间/年龄/数字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6.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7.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8.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11.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扫除青壮年文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2.4年提高到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9.5年提高到11.2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2009年翻一番。

  12.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13.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二、责权类信息

  1.教育行政责任

  对教育内部人员的轻微失职或操作不当(eg:教师体罚)——行政处分;

  对教育外部人员的外部行政行为(eg:大学生考试作弊)——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等。

  教育行政处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均可有权做出,教师无权给学生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只能由教育行政部分给出。

  2.民事责任:轻度;侵权问题、人身伤害;和财产有关;涉及赔偿与补偿。

  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4.治安管理处罚:治安问题,行为轻微;由公安机关给出。

  三、归属类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部分法律内容(考点)汇总: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五十一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估计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练习1单选】下列现象中,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造成严重损失的

  B.违反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C.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D.侵犯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财产的

  【解析】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法律法规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C项是符合题干要求的。

  A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排除。

  B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故排除。

  D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和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排除。

  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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