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教育局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

丧失教师资格者终身不得从教,被撤销教师资格者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日前,湘潭市教育局发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处罚范围、主体责任、工作程序,制定了全市教师资格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并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全市教育系统要严格惩处违规行为,治理师德突出问题。”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教师资格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重点是丧失教师资格行政决定和撤销教师资格行政处罚两类。其中,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当事人,依法丧失其教师资格,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撤销当事人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通知要求,在丧失教师资格工作中,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主动与司法部门建立有效联络机制,及时依据司法部门判决书,对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情形的当事人作出丧失教师资格行政决定。

在撤销教师资格的工作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撤销教师资格决定前,应当发出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与申辩、举行听证等合法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查处中发现有使用假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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