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工作通知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各高等学校,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和规范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严格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依法限制不符合条件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来,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人员:
      (一)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依法应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即: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
      (三)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第33号)第九条有关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受到处分未满3年的人员。
      二、备案程序
      (一)全面开展清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教师管理权限,在2018年11月底前对本地区、本单位1996年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来,上述三类备案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工作的重点是已丧失教师资格及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是否已办理注销、撤销手续和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其中,各高等学校应将本单位1996年以来依法应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即第一、二类备案对象)汇总报我厅办理注销、撤销手续,并配合做好教师资格证书追缴工作。厅属有关单位和学校应将本单位依法应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报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撤销手续。
      (二)及时办理注销、撤销手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及时办理依法应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的教师资格注销、撤销手续。依法应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应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及持证者本人,并按规定收缴所发教师资格证书,在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注销或撤销其所取得的教师资格。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人员,自违纪处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三)限期办理备案手续。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信息,应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将上述三种情况人员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限制库,并函报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以下简称省资格办)。经审批确认的备案对象,“信息系统”将自动按规定限制其今后再次认定教师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及时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确保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二)严格要求,强化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要将开展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的备案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工作,与各地各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在教师资格认定、教师招聘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信息系统限制库的资源共享功能,及时掌握依法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人员信息,把好教师队伍的入口关和质量关。
      (三)及时上报,形成长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应将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以及所有依法丧失和被撤销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名单,于2018年12月底前报省资格办备案;各高等学校也应在此时间段内将自查情况总结和本校所有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名单报省资格办。省资格办将根据备案报告开展限制库信息审批工作。今后,各市、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7月30日、12月31日前分两次向省资格办报送上半年和下半年工作开展完成情况及报备名单。
      联系人:韩润社 杨红庆    联系电话:029—88668691
      电子邮箱:snjszg@126.com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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