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政策 2016-07-22 16:04 来源: 甘肃省教育厅 分享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扫一扫 | 收藏 0 根据《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已取得省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已取得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其中一科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以在2015年底前参加补考,补考合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