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市2016年中小幼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幼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晋教师〔20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6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范围

(一)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已经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热爱教育事业,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暂不受理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同一申请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类型、一个学科的教师资格。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的学历要求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执行。

(三)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按照《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执行。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需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一栏中如实填写,体检中如出现心脏、肝、胆、脾、肾项目异常和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必须进一步做心电图、B超、胸片等相关项目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查。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p#副标题#e#

(四)普通话水平标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要求

1.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根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需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2014年以前入学的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往届毕业生,根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合格成绩单(以申请人的档案记载为准),并提供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一致学段的一线教学实习成绩(以申请人档案记载为准)和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应往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同时还需提供思想品德鉴定以及其他申请材料,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六)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确定

凡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标识为“××教育”的师范教育类人员可认定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凡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未标识为“××教育”的其他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录取时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签章注明学生为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录检表”。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程序

(一)网上报名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4月20日—4月29日、5月3日—5月10日。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操作要求见各县(市、区)网上报名须知。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太原市教育局规定的网上报名方式报名,具体操作要求见《网上报名须知》(附件2)。

太原市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名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二)现场确认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3.户籍在本市的携带户口簿(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工作的提供工作单位证明(需注明单位属地为太原市,并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网上申报时自行打印):在职申请人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并加盖公章;

5.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6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加盖教务处或学校公章的学籍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学期间的学习成绩单和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原件及复印件;

9.《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见附件4);

10.申请人近期同一底版1寸红底彩色照片2张(须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p#副标题#e#

申请人所有个人材料的复印件应复制到A4纸上,并将原件(证明)和复印件分别按以上顺序整理。

2016年毕业的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师范教育类往届毕业生现场确认时间:

2016年5月4日—5月6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现场确认时间:

2016年5月9日—5月11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

现场确认地点:太原市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西院(羊市街19号)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携带以上材料按县(市、区)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三)体检

体检收费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四)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认定结论。

(五)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缴所发证书。遇到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规定。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开信息,耐心答复咨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要加强宣传,保证网上报名、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对其提交的有关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仔细甄别学历证书的真伪,防止弄虚作假。
附件:

1.太原市及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机构及联系电话

2.太原市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须知

3.太原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体检工作安排

4.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太原市教育局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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