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国考】第39期: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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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此后30年中,教师资格认定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阶段
  这个阶段可分为两个时期:一是以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为标志,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应该具备的合格学历,提出对不具备合格学历、又暂时不能取得合格学历的在职教师设立两种合格证书——“教材教法考核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二是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后,教育部于1996年下发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对教师资格过渡的范围、申请和认定等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1997年底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过渡工作基本完成。这一系列工作为教师资格制度的正式建立与实施奠定了重要基础。
  2.教师资格的地方考试阶段
  以教育部2000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为标志,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在全国正式实施。《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可见,这个阶段的教师资格考试等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这个阶段的教师资格认定主要包括三个环节:(1)申请者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简称“两学”)考试;(2)“两学”考试通过后,申请者要接受资格审核(《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条件);(3)经审核通过后,申请者参加资格认定的能力测试。这三个环节都通过后,申请者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3.教师资格的国家统一考试阶段
  这一阶段以2011年我国开始试行的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制度试点为起点,以教育部201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为标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明确提出:“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启动后,所有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师范类学生,均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统一考试的资格认定工作由三个相对独立的环节构成。一是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教育教学理念、基本知识、基本能力和基本素养,涉及的具体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幼儿园教师为《保教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申请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加考)。二是面试,笔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三是认定,两次考试合格后,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合格,正式核发相应学段、学科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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