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2016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人员须知

一、范围、对象及性质
2016年定期注册对象为:
(1)2014年定期注册未通过审核的本县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教研机构在编在岗教师和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2)2015年及以前参加工作未参加首次定期注册的新聘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教研机构在编在岗教师和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注:2014年定期注册合格人员不需要参加本次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定期注册,具备下列条件的,注册合格
1、师德考核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师德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于2013年9月前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其教师资格可以与任教岗位不一致,但必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
3、聘用为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与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签订有劳动合同。
4、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且参加新进教师培训达到1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任教两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1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任教三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16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80学时);任教四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0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任教五年及五年以上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4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2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除达到上述条件外,任教满两年不到四年的,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两个月;任教四年及以上的,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四个月。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师需出具到企业考察、调研和学习的证明。
5、任教两年及以上人员每年年度考核须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二)申请定期注册,具备以下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师德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暂缓注册人员的改正条件。暂缓注册人员经改正,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1、对于上述“应暂缓注册”第1条规定的情形,应继续修完尚未完成的培训学时,但应在尚未完成的培训学时基础上增加3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
2、对于上述“应暂缓注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在达到规定学时基础上,增加6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其中,师德培训不少于16学时。
3、上述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承担培训任务的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另行确定。
4、暂缓注册人员的改正时限。暂缓人员改正时限为五年。暂缓注册人员必须在五年内达到定期注册的标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4、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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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注册的程序
定期注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师网上申请。教师必须在网报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u.cn)申请报名。申请时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信息一经确认,将无法修改,后果由申请人负责。(请准确选择确认点,确认点为教师所在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和县管民办学校;请准确选择注册初审机构,初审机构为黄梅县教育局。)网上申请完成后,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学校集中初审。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县管民办学校对教师应提供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验印签字,装入档案袋。
申请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2)《教师资格证书》;(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教师名册等相关材料;(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5)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6)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和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7)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一)、(二)、(四)、(六)、(七)项材料。首次任教人员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三)教育局审核提出注册建议。县教育局在受理注册申请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建议。
(四)公示注册建议。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和本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并按复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
(五)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核、终审。市教育局对注册申请进行复核;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四、2016年定期注册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4月5日—4月29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8:30-17:30(逾期网络自行关闭)
2、现场初审时间:4月19日—5月 20日
3、注册贴粘贴时间:在黄梅教育信息网另行通知
五、特殊情况处理
(一)关于同一人员持有多种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问题。
1、对于同一人员持有多种类型教师资格证书应区别对待。在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或附设有学前教育的小学任教,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结合申请者本人意愿,对不超出本校实际办学范围的一种类型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在独立建制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或普通高级中学任教,只对与现任教学段相一致的此种类型的教师资格证书注册。
2、对于持有同一类型多个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如申请人只承担一个学科的教学,可对与承担近三年学科教学任务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注册;如申请人承担有多个学科教学,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发展需要,结合申请者本人意愿,对其中一个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二)低证高聘人员的注册问题。对于使用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者,属于不合格持证上岗要求,不能申请定期注册。这类人员应调整到与资格种类一致的教学岗位,或重新申请与任教学段相一致的教师资格。
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材料的保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注册帖)。
七、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建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档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与教师评优奖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派出研修培训、名师骨干评选等工作相结合,并作为重要依据。其中,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注册期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视其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给予调离教学岗位或辞退等处理。
八、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收费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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