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中教体通〔2015〕336号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及社会人员: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粤教继函〔2015〕44号)要求,现将今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中山市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我市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认定对象包括:
  (一)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二)其他符合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暂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持有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申请认定,其他中师学历不能申请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附件1),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在职在编正式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不相应的教师资格,以及社会人员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在职在编正式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p#副标题#e#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以下简称“两学”)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补修对应层次的“两学”并考试合格:
  (1)广东省教育厅选定的33所高校对本校非师范生开展“两学”培训(附件4),2014年9月1日前参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的《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附件5)。
  (2)2014年9月1日前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并同时取得“两学”合格证书人员。
  (3)2014年前(含2014)参加我局举办的“两学”培训,并同时取得“两学”合格证书的人员。在其他省市教育局取得的“两学”在取得证书所在地有效。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和专业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地)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户籍在我市的,可在我市提出申请。户籍不在我市,但工作单位在我市且人事档案挂靠在我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我市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我市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在校教师申请人由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按规定时间集中办理。社会人员按规定时间自行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二)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9月21日8时至9月30日17时(不含周末和节假日),网上报名网址为“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在受理申请期限内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资料表格详见附件3)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所有表格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1)本人网上填写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双面打印)一式一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
  (5)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3年修订)》);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教师,该表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社会人员,该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
  (8)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9)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2.“两学”证明材料:具有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一致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需提供反映已修“两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生成绩登记表》,由档案管理部门加“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和盖公章);其他申请人,需提供补修相应层次“两学”课程的合格证书。
  3.教育教学能力证明材料:具有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和所学专业要求一致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实习鉴定表》复印件(由档案管理部门加“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和盖公章);其他申请人需参加我局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具体另行通知)。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
  (四)认定材料上交途径。
  1.我市各镇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申请人,材料交所属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2.其它社会人员申请人材料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五)认定费用。
  1.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规定,须通过银行卡缴费240元(具体见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通知)。
  2.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学历鉴定等费用,应按规定另行缴纳。
  四、有关时间安排
  (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报名及缴费:另行通知。
  (二)网上报名:2015年9月21日8时至9月30日17时(不含周末和节假日)。 
  (三)申请人自行到以下医院(任选一家)进行体检: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申请人体检使用《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3年修订)》(双面打印),体格检查表单面打印、未贴照片或所贴照片与网上申报照片不一致、未加盖体检医院公章等均无效。体检开展时间从2015年9月1日起。
  (四)学历鉴定。可到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或中山市智海人才市场办理。
  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一楼受理大厅,咨询电话:020-37626800;
  中山市智海人才市场,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50号半山翠苑3-4座二层,联系电话:88887626。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
  普通话证书必须在上交书面材料时一并提交,否则不予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p#副标题#e#  (六)各单位受理材料时间与要求。
  1.在校教师申请人请按时进行网上申报后,于2015年9月21日至9月30日(不含周末和节假日),提交相关资料到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有关民办学校审核,各单位审核、整理本辖区、本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认定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每一份复印件须经审核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原件退还给申请人。
  9月21日—10月10日(不含周末和节假日),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有关民办学校将符合条件的认定材料和《广东省中山市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名册表》(附件2)电子版及盖章文本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2.社会人员申请人请按时进行网上申报后,于9月21日—10月10日(节假日除外),自行将认定材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和指导工作。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各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具体工作,把好质量关。
  (二)准确解释政策法规,严格把握标准。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各学校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师学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认定范围、条件。精心组织,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按以上时间安排,做好认定报名、体检及学历鉴定等工作。
  (三)民办学校教师按属地进行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由所属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统一报送申请认定材料。
  六、其他
  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A4区A56-58窗口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批办公室,电话:89817132,89817133。

附件:
  1.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2.广东省中山市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名册表
  3.申请人提交材料顺序表
  4.广东省非师“两学”培训33所高校名单(承担本校非师范专业学生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5.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样式)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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