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继续执行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陕教函〔2013〕523号)收悉。鉴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已到期,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分为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4科),其收费标准仍按25元/人•科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仍按120元/人收取。
  二、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以及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等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接受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进行教师资格考试,不得向参加考试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后,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对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的人员应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五、教师资格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六、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请你厅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及收支情况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期满前3个月根据国家政策及考试成本费用等重新申报。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5月4日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