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毕节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毕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学校:
  根据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从2013起贵州省作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省份,省教育厅2014年新增毕节市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地区。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13〕401号 )的要求,现将《毕节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毕节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毕节市教育局
2014 2月25日

毕节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省教育厅确定我市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地区。为确保我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试点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改革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教师退出机制,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建立体系完善、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的教师资格准入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高教师职业职业道德、心里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能,引导教师参与教育改革;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探索建立严格准入、能进能出的教师管理新机制。
三、教师资格注册试点工作
(一)注册制度
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为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也应申请首次注册。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在中小学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注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教师调整任教学校、任教学科(任教专业)等登记事项的,应按要求办理调整手续。
(二)首次注册条件
首次注册的对象为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研机构、继续教育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育教学人员(含已接转的特岗教师)。
1.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2)被聘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6)当年或上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2.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一份由教育主管部门存档,一份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教师资格证书为非本注册机构颁发者,需要提供原发证机构存档的认定花名册、或者查看本人人事档案中是否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表、或者以组织形式通过公函向原认定机构调查证书真伪),2008年以后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可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查询。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录用)合同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学校颁发的聘任证书;
(4)2013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5)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6)任教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证明。
其中,第(1)、(2)项需要提供原件,(3)——(6)项可由任教学校统一出具证明(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办理首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执行:
(1)“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按现任教学段和学科教师资格种类注册;
(2)“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在单一学段任教的按现学段任教学科注册;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完全中学等两学段并存的学校任教者,凡在该校曾从事过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种类一致学科教育教学的,可按所持教师资格种类注册。
(3)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先按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种类注册,限期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或限期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低段高聘”。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按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科注册,也可按现任教学科注册。
(5)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互相通用,按申请人的申请类别注册。
(三)首次注册时间安排
2014年3月-12月底止为毕节市首次教师资格注册工作时间。
1.2014年3月-6月,对在编在岗教师的教师资格进行清理摸底。
2.2014年7月-10月,组织符合首次注册的在职在编教师填写相关表册,并完成网上注册工作。
3.2014年11月,各认定机构完成教师资格注册网上确认工作。
4.高中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由各县(区)教育局完成相关资料并初审后,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花名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教师资格证书原件报市教育局加盖注册章和公章,完成首次注册。
5. 2014年12月,注册试点工作总结。
6.从2015年开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时间安排在每年的3-4月份进行。
(四)定期注册
1.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4.申请定期注册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一份由教育主管部门存档,一份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教师资格证书为非本注册机构颁发者,需要提供原发证机构存档的认定花名册、或者本人人事档案中是否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表、或者以组织形式通过公函向原认定机构调查证书真伪),2008年以后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可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查询。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录用)合同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学校颁发的聘任证书。
(4)5年的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5)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6)任教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证明。
(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五)注册试点
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与“教学岗位”相适应的要求,毕节市对辖区内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持证上岗的新入职和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进行试点注册。对已在编在岗但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在1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限期内取得教师资格并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首次注册;限期内仍未取得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但未经注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六)注册程序
1、申请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点“教师资格申请人定期注册网报入口”,依提示完成所有信息的填报。
2、申请人按各县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备齐所需提交的资料,到县教育局进行现场确认。
3、各县教育局根据对申请人资料的审核结果,在系统内进行确认注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成立毕节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加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认定机构要成立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实施。
(二)组织政策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坚持统一政策、正确引导,加强对改革试点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营造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毕节市教育局负责高中(中职文化课、专业课、中职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注册工作,各县(区)教育局负责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注册工作,双山新区和毕节经济开发区的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由七星关区教育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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