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各申报人员: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4〕12号)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市江南区2014年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一)认定对象

1.2014年我区各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参加当年全国统一组织的招生入学考试,经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习,具备了取得师范教育类毕业证书资格,列入2014年毕业计划的人员(此类人员应在所就读学校的认定机构申请认定)。

2.2012和2013年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

3.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1. 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南宁市江南区辖区范围内(含人事档案在南宁市人才市场托管且在江南区辖区工作)的申请人员。

2.学历要求。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人员的学历要求,按照《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桂教师范〔2012〕31号)执行,具体如下:

(1)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原则上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试点期间适当放宽到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学历(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学历是指经过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同意举办学前教育专业的区内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培养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这部分毕业生所持的毕业证书编号必须是以“桂师毕”开头)。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函授教育等,党校学历不包括在内)。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3.普通话水平要求。

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教师上岗及教师资格认定等普通话水平要求的通知》(桂教语工〔2007〕2号)要求,申请认定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语文教学科目申报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可适当放宽到二级乙等,非语文教学科目申报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可适当放宽到三级甲等。

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4.体检要求。

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1.认定机构: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

2.认定权限: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负责认定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江南区辖区范围内(含人事档案在南宁市人才市场托管且在江南区辖区工作)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认定时间

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设置的网上申报时间为:2014年5月5日至6月20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6月25日。

四、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地点: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壮锦大道19号A座0304室)。凡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作现场确认者申报无效。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网上申报后下载双面打印,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2.户籍证明材料:

(1)户口在南宁市的,提供户口本或集体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不在南宁市,人事关系在南宁市的,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

3.《思想品德鉴定表》;表中要求由单位填写部分视申请人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1)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没有工作单位,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盖章,居委会、村委会盖章无效;

(3)在读研究生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填写盖章;

(4)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学生处填写盖章。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贴照片,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有医生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提供外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另需提供在当地学习、生活的证明材料。

8.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012年入学的教育硕士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明以及教育教学实习鉴定);

9.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提供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1份,需盖有学校公章(2014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统一提供);

10.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小2寸,3.5×4.5cm,与网上申报照片同底)。

上述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复印件均只提供1份,原件经核验后退还申请人(注:所有材料均须使用A4纸,打印材料需双面打印,不用装订)。


(三)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体检要求

(一)体检要求。申请人必须到认定机构指定医院,按照广西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体检结果一年内有效。体检时间:2014年5月5日至6月20日。

(二)体检指定医院

1.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七星路89号);

2.广西医科大第一附院(双拥路6号);

3.广西民族医院(明秀路232号);

4.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院(园湖路2号);

5.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即瑞康医院(南京路39号)。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做好教师资格认定档案管理工作。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教师资格认定档案管理工作,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文件可在广西教师教育网“教师管理”栏目和南宁市教育局网页“教师资格”栏目上查询。

联系人:韦毅,电话:4810932。

附件

1.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网上报名使用说明.doc

2.思想品德鉴定表.doc

3.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doc

4.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doc

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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