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知

  一、根据文件精神,桂林市教育局统一受理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一)申请人均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 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人事档案所在的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2.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桂林市骖鸾路23号)教育局窗口领取);

  3. 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需工作单位或社区盖章;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1份,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盖章(原件);

  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8. 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专业毕业申报人无需提供);2012和2013年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1份;

  10.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 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寸,3.5×4.5cm)。

  二、认定对象

  (一)2014年我区各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参加当年全国统一组织的招生入学考试,经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习,并具备了取得师范教育类毕业证书资格,列入2014年毕业计划的人员。

  (二)2012和2013年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

  (三)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三、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桂林市辖区范围内。

  (二) 2014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学历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按照《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桂教师范〔2012〕31号)执行,即申请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原则上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试点期间适当放宽到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学历(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学历是指经过我厅审核批准,同意举办学前教育专业的我区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培养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这部分毕业生所持的毕业证书编号必须是以“桂师毕”开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并需取得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教师上岗及教师资格认定等普通话水平要求的通知》(桂教语工〔2007〕2号)要求,申请认定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语文教学科目申报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可适当放宽到二级乙等,非语文教学科目申报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可适当放宽到三级甲等。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其他要求:

  所有表格需要贴相片的要按照所标示的相片规格贴好相片,所有复印件均须用A4复印纸复印,不用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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