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2014年公开招聘教师54名

  根据磐安县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现就公开招考聘用编制内农村中小学、乡镇公办幼儿园教师,公告如下:
一、招考岗位、招考人数及户籍、学历等要求
磐安县2014年招聘教师岗位表
凡招考名额2名及以上的,其中1个名额面向男生。面向男生招考名额与男生报名人数之比须符合1︰3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相应减少面向男生名额。
二、报名条件
(一)年龄
30周岁以内(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在我县幼儿园连续任教10年以上且现在岗的幼儿园代课教师,报考学前教育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二)教师资格
往届毕业生报考中小学及学前教育教师岗位的,须具有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书。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14年2月12~13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逾期不予受理。
报名地点:磐安县招生办(上后埂66号)
联系电话:0579-84662828
四、报名方法
1.报名时提交《磐安县2014年公开招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报名表》(见附件一,自行下载填写),并附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3张。
2.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和身份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正式在编人员报名的,须带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学科招考计划与报名人数之比达不到1:3要求的,相应减少该学科招考计划,名额调整到报名人数多的其它岗位。
4.因省教育考试院要求报名时现场拍照,故不得他人代报。
五、招考程序
招考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全程参与监督,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
(一)资格审查
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审查结果在网上公开发布。
(二)考试
资格审查通过者,参加考试,考试满分100分,笔试和面试各占50%。各项成绩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
考试科目为教育基础知识和学科专业知识,采用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试卷(考试说明参看浙江教育考试网,小学科学学科专业知识考试与初中科学同,省厅不提供命题的音乐、体育、美术学科专业知识考试及财会岗位专业知识考试另行组织命题,命题范围见附件二。财会岗位不参加教育基础知识考试)。教育基础知识与学科专业知识成绩分别占笔试成绩的30%和70%。
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按照同类试卷实际参加考试人数淘汰20%的比例划定,淘汰人员不得参加面试。
2.面试
(1)面试比例:学科招考计划与参加面试人员之比:招考2人以内的,为1:3;招考3人及以上的,为1:2。面试人员按笔试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向男生岗位按以上比例顺取不足需予降分的,须达到该学科参加考试考生的平均成绩)
(2)面试方式:音乐、体育、美术专业和学前教育的面试为技能测试(技能测试范围见附件三),财会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其他学科面试均采用模拟上课形式。
(3)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不合格人员不得参加体检。放弃面试不再递补。
(三)体检
1.根据笔试折算分和面试折算分相加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学科按招考计划1:2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1.5的比例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总成绩相同时,按先笔试分、再面试〔技能测试〕分的顺序确定。
2.体检标准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公布,规定时间内不参加体检视作放弃。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四)聘用考核
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聘用考核对象。考核参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2014年应届毕业生的考核结果以学校发回的个人档案为依据,不再重新组织考核。
(五)聘用签约
聘用考核合格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签约手续。首聘服务期为5年。
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4年7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必须在2014年8月15日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须在2015年8月底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不再聘用。
签约后存在《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规定不宜录用情形的,就业协议无效。
(六)缺额递补
拟聘用人员聘用签约前自动放弃或被取消聘用资格的,从该学科考试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资格审查、笔试成绩、入围面试人员名单、总成绩、入围体检名单、体检(复查)结果、入围考察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等均在磐安教育网(网址:www.paedu.net)、磐安人才网(网址:www.parcsc.com)公布。应聘人员应及时登录查询信息,有关事项不再另行通知。
(二)考生在招考过程中违纪违规的,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公告由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磐安县教育局共同负责解释。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发布后5日内提出。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磐安县教育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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