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等职业学校2014年招聘特岗教师312名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做好2014年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招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计划
2014年面向全区46个县(市)设岗,计划招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312名。具体各设岗县(市)分学科(专业)岗位招聘计划详见《2014年广西中等职业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招聘岗位设置计划》。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热爱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能胜任相应的教学工作。
(二)报名者属于以下三类人员中的一类即可。
1.普通高校职业技术师范类专业及其他专业的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教育教学或企业(行业)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1984年6月1日以后)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企业人员,或者是在相关行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的“能工巧匠”,同等条件下优先,年龄可放宽至35岁以下(1979年6月1日以后),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专科。
(三)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三、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由教育、人社、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实行公开招聘。
四、招聘程序
(一)公布岗位需求。
6月26日前通过全国特岗招聘网、广西教育公众信息网、广西教师教育网向社会公布设岗县(市)中等职业学校特岗教师需求信息,并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二)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6月27日至7月7日。
2.采用网络形式报名,不设现场报名,不收取报名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登录全国特岗招聘网(网址:tg.ncss.org.cn),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网报页面,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包括本人基本信息和报考岗位信息等。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设岗县(市)的一个岗位并填写是否服从调剂。报考人员如隐瞒有关问题提供虚假注册信息和材料,一经发现取消其招考资格,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3.资格审查:7月8日至7月11日,自治区组织专家在网上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审查结果,设岗县(市)和报考人员可在查询时间内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招聘。
(三)现场招聘。
1.招聘时间:7月12日—8月1日。
2.资格复审:招聘前对报考人员必须进行资格复审,主要验证报考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及其它个人求职材料。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应聘资格。
3.面试考核:各设岗县(市)教育、人社等部门,面向通过自治区资格审查人员,联合制定招聘面试方案,并及时公布方案。各设岗县(市)的招聘日程安排可在全国特岗招聘网(tg.ncss.org.cn→点击“广西壮族自治区”)查阅。考核将着重考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业务能力、遵纪守法情况等。
4.体检:各市、县(市)教育局负责本辖区拟聘人员的体检工作。体检标准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对体检不合格的,不得录用。空缺的名额,可以按面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5.招聘要求:招聘对象必须是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整个招聘工作必须按照“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在招聘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公示拟招聘人员名单。
各设岗县(市)必须于8月1日前将拟招聘人员名单报教育厅师范教育处。教育厅审核各设岗县(市)上报的拟聘人员名单后,在全国特岗招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至少7个工作日。
(五)集中培训。
8月25日前教育厅统一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经费由自治区专项列支。不按时参加培训与培训不合格人员,取消应聘资格。
(六)签订聘用合同并上岗任教。
各设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办教师的录用办法,与培训合格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由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派遣到设岗学校上岗任教。受聘教师必须服从统一安排,若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或不服从安排者,取消应聘资格。设岗县(市)可依据聘用合同追究其有关责任。
签订合同及报到时间:9月1日前(具体时间由设岗县(市)确定并通知应聘人员)。
五、政策保障
(一)各地要按照公办教师的录用办法,为特岗教师及时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公办教师的要求,对特岗教师进行管理,包括入编、建立人事档案、考核、转正定级、晋升职务、核定工资福利等,确保特岗教师享有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二)各地要规范自治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规定核定特岗教师的工资标准,实行统一发放,集中支付,保证特岗教师享受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相同的工资政策、工资待遇和所有的津贴补贴。要主动关心特岗教师工作、生活,为特岗教师提供相应的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
(四)各地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本方案由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编办负责解释。
附件:岗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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