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事项代码:0124
子项名称:教师资格认定(普教系列)
子项代码:0124-02
分项名称:新办、补证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实施)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01〕40号)。
《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1号)。
《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沪教委人〔2012〕23号)。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认定机构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各区(县)教育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权限包括对全市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具体事务,负责对申请全市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申请报名、审查材料、测试和认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工作,具体责任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承担。
各区县教育局权限包括对户籍或任教学校在本区县的申请人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各区县教育局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办理具体事务,具体为:宝山区教育局、长宁区教育局、崇明县教育局、奉贤区教育局、虹口区教育局、静安区教育局、闵行区教育局、杨浦区教育局、徐汇区教育局、黄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金山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浦东新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普陀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青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松江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闸北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所在区县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组织申请报名、审查材料和认定,具体责任由各区县教育局承担。
(二)审批内容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以及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补证。
(三)法律效力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四)审批对象
拥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且在本市单位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 拥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且在本市单位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当具备《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应的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4)应当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为笔试、面试均合格考生提供的相应学段和学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5)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语委〔1996〕6号)文件规定,语文教师与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6)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2.新办的不予批准情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2)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补证
1.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因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毁损要求补发证书的,应在每年5月15日或11月15日前一个月内向原证书颁发机构提出申请。原证书颁发机构已撤销的,申请人可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申请人需在市级媒体(如《文汇报》《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东方早报》《新闻晨报》)刊登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满一个月。
教师资格证书毁损的申请人需持有毁损的证书向原证书颁发机构提出补证申请。
2.补证不予批准的情形
教师资格证书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信息必须与现场提交的材料内容一致。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新办(首次) | 补证 |
11 | 《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上网下载后打印在一张A4纸上,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 √ | |
2 |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纸打印 | √ | |
3 |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 | √ | |
4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与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 | √ |
5 | 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须提供人才居住证及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 | 原件与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 | |
6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或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 | |
7 | 学历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 | |
8 |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 | |
9 | 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需提供此材料 | √ | |
110 |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登陆http://www.jszg.edu.cn/index2.jsp?id=103下载) | √ | |
11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从个人档案中调出复印,加盖单位档案管理章 | √ | |
12 | 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遗失声明应在市级媒体发布(如《文汇报》、《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东方早报》、《新闻晨报》)自刊登之日起满一个月 | √ | |
13 | 申请人毁损的教师资格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毁损证书收回 | √ |
注:新办申请人采用网上预审方式,所有材料均还需现场审核。
(三)申请文书名称
1.新办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录3)
2.补证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录4)
八、审批期限
(一)新办
1.申请期限
网上申请期限为每年3月1日-10日,9月1日—10日。
2.现场受理期限
现场受理期限为网上申请期限截止后一周内(以具体通知为准),现场受理需提供与网上申请信息相一致的相应纸质材料。
3.办理期限
新办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体检时间不计算在内)。
(1)现场审核材料:办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待备齐无误后予以受理。
(2)体检: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机构网上通知申请人参加
体检,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将全部审查结果上报至相应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审核和决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办理机构提交的审查结果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4)送达:作出核准决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或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
(二)补证
1.申请期限
每年5月15日或11月15日前一个月内向原证书颁发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期限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机构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受理。材料不符合补证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待备齐无误后予以受理。
3.办理期限
补证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
(1)现场审核材料:办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审核和决定: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机构将审查结果上报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送达:作出核准决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或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教师资格证》,证件无有效期限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新办
新办采用网上申请、当场受理的方式。申请人首先在网上填报个人信息,经预审符合要求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受理点(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各区县教育局或其委托的办理机构)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于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师资格受理部)。初级中学及以下学段教师资格亦可由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接收。
网上申请填报网址: http://user.shehr.cn/index.php?akm=user&aka=login。
窗口接收地址:长宁区延安西路900号1楼大厅。
2.补证
补证采用现场受理的方式,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受理点(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材料。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于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师资格受理部)或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窗口接收地址:长宁区延安西路900号305室。
(二)接收时间
1.新办 每年春季3月1日-10日、秋季9月1日-10日网上申请期限截止后一周内(以具体通知为准),8:30~16:00(包括双休日)。
2.补证 每年5月15日与11月15日前一个月内向原证书颁发机构提出申请,8:30-16:00(周一至周五)。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长宁区延安西路900号305室。
(二)电话咨询
(021)62523036。
(三)网上咨询
上海教育人才网:http://www.shehr.cn。
上海教育网:http://www.shmec.gov.cn。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访办: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3210室,
邮政编码:200003。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长宁区延安西路900号305室
邮政编码:200052。
(二)电话投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访办:021-23116647,021-23116648。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021)62522943。
(三)网上投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http:// www.shmec.gov.cn/。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http://www.shehr.cn/。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工作审核小组对申请人所交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核合格的,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示其参加指定医院体检,经过体检合格后,将结果上报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经上海市教育委员审核后作出是否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决定,并将教师资格证书或不予认定的通知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现场审核和书面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新办的申请办理。
(二)补证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上海市各级教师认定机构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受理;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上海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补证的建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及上海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是否准予补证决定,并将教师资格证书或不予补证的通知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已获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毁损时补证的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教育人才网站(http://www.shehr.cn/)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领取决定文书。也可委托办理快递业务。
附录1: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教系列)办事流程图
附录2:教师资格证书补证办事流程图
附录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录4: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本人正面二寸 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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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出生年月 | |||
资格种类 | 任教学科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证书编号 | ||||
原发证机关 | 原发证时间 | |||
申请事由 |
证书遗失需补发
请注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名称、日期和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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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损毁影响使用需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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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承 诺 | 以上信息准确,情况属实。因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以下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填写 | ||||
经办人 审核意见 | 有关材料已审核,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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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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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所填个人信息应与原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一致;
2.本表一式二份,分别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发证机关档案;
3.本表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下载。
附录5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实施)
4.《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01〕40号)
5.《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
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1号)
7.《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沪教委人〔2012〕23号)
8.《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