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皖教师〔2013〕16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为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体推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各地要把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摆在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整体规划,分步推进,为农村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坚持以提升素质、优化结构、提高待遇为重点,通过完善体制、激活机制、创新制度,建立起准入严格、配置合理、水平专业、交流顺畅、能进能出的教师管理新机制。到2015年,初步建立“省考、县管、校用”的教师管理机制,教师补充渠道畅通,整体素质明显提升,交流制度全面实施,基本实现县域内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到2020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准入严格、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数量充足、配置均衡、城乡一体、结构合理、乐教善教、稳定而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着力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配备。
  各地可在省政府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学校规模不同,按照生师比或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对农村边远地区和寄宿制学校,特别是村小和教学点实行倾斜核编,满足其配备音体美、英语、信息技术、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以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编制需求,确保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村小和教学点编制统一核定到乡镇中心校。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余缺调剂,由教育、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需动态统筹调整机制,各地根据学校布局调整、学生数变动,以及教育教学需求等情况,原则上每年对本地区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调整核定一次,促进校际间师资均衡配置。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继续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

  三、不断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
  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完善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村小、教学点任教的新机制。实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全省统一公开招聘制度,加强省级统筹,规范招聘程序和条件,建立农村教师补充的长效机制,严禁各地有编不补教师或新增代课教师。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严把农村教师入口关,严禁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建立与考核评价相配套的教师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四、大力促进农村教师专业发展。
  完善中小学教师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制度,继续实施“国培计划”,扩大实施“省培计划”,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农村教师素质整体提升。加快农村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建设,建立“校本研修超市”和“选修课程超市”,实行教师培训学分银行制度,引导和鼓励农村教师自选课程、自我指导和自我发展,强化农村教师校本研修与远程网络培训的混合学习。加强音体美、英语、科学、综合实践等农村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有效开展转岗或转学科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专业水平。加大骨干教师和校长的培养培训力度,支持农村学校名师名校长专业发展,培养造就一批乡村教育教学专家。加快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教研、电教、电大等部门的整合和联合,形成上联高师院校、下联优质中小学的区域性的教师学习与培训资源中心,促进中小学教师教研与培训的一体化。

  五、建立健全城乡教师校长轮岗交流制度。
  建立县域内教师轮岗交流机制,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人数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推进城区学校间、农村学区学校间的教师定期交流,实行县域内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引导、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薄弱学校或教学点工作。城镇学校新进教师原则上先到农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实行校长任期制和定期交流制,校长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以交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教师编制、职称随教师交流而流动,鼓励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到农村学校任教。对于由城镇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农村学校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其原聘教师职务和工资待遇继续保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城镇的示范高中和特色学校要与农村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际对口支援关系,通过构建“城乡学校共同体”,加强农村薄弱学校建设。各地要创新教师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教师“无校籍管理”。

  六、保障和改善农村教师待遇。
  各地要依法保障并逐步提高农村教师工资待遇,确保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完善农村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发挥好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特别是村小和教学点教师,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额,增量部分用于发放其生活补贴,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完善符合村小和教学点实际的教师职务(职称)评定标准,职务(职称)晋升向村小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加快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步伐;鼓励市、县政府将农村教师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在试点基础上,结合乡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关心农村教师身心健康,定期为农村教师进行免费体检。对扎根农村并在农村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加大奖励力度。

  七、不断提高农村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坚持把师德建设放在首位,构建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以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为重点,持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师德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加大优秀师德典型的宣传力度,定期开展师德先进评选和表彰活动。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绩效考核、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首要内容,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对于师德失范、影响恶劣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切实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健全督导检查和工作问责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督导评估,把优先保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及时补充新教师、依法理顺教师管理职能等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对各地教师队伍建设基本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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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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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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