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调整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有关高等学校:
        卫生部、教育部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上岗要求做了明确规定。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现就我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要求调整如下:
        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在《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基础上,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后两项指妇科);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同时,各地应要求受检者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项中明确标明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和其他病史,并由受检者确认签字。
        据此,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请各地严格按照新的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要求执行,其余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要求和体检表不变。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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