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2013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通知

扬州市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工作即将启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告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师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其他应具备的条件有:

  1.户籍要求:

  申请者需具备扬州市户籍或为驻扬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生。

  2.不同类型教师资格所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专业要求:

  教师资格申请者申报的学科应与应当具备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一致或相近。申请学科与本人有效学历所学专业不一致时,需参加相关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课程目录详见附件1,只限文化课),并取得合格证书。申请教师资格所含的学科,文化课均应为我市相关学段的学校已经开设的学科,专业课须为《扬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专业目录》(附件2)中所列学科。

  4.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非师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前,需参加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并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1)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全日制本科师范专业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在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时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2)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2007年底以前入学的教育类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此类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明“教育”字样。

  (3)参加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者(其他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函授、网络教育学历毕业生均不属于该范畴)。

  (4)已取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某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再申请本学段其他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者。

  申请人在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申请学段必考科目)均合格者,无需再参加江苏省统一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可以在成绩合格有效期内直接参加我省相应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笔试科目中任何一科不合格或成绩失效者,仍需通过我省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5.普通话水平要求:

  50周岁以下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6.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除全日制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本专业教师资格和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申请任教学科(学段)与《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学段)相一致的申请人外,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需参加以说课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7.身体条件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标准可登陆扬州教育网人事管理栏目查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参照苏教人〔2010〕14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精神执行)。

  三、关于受理

  (一)受理范围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扬州市教育局受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专业名录附后)。

  2.在扬高校的2013年应届本科师范类毕业生和应届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到扬州市教育局统一申请受理。户籍在扬的非扬州高校2013年应届本科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以到扬州市教育局申请受理,也可在就读高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受理。

  (二)受理条件:

  1.已毕业的全日制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凭毕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普通话合格证原件申请认定。

  2.非全日制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凭毕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普通话合格证、《教育学》合格证、《心理学》合格证原件或有效教师资格证书原件申请认定。

  3.在扬高校非师范类2013年应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户籍在扬的非扬州高校2013年应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凭《学业成绩证明》(附件3)、身份证、学生证、普通话合格证、《教育学》合格证、《心理学》合格证原件申请认定。

  四、认定流程

  (一)《教育学》、《心理学》报名和考试

  1.报名时间:2012年12月2日~2012年12月6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2.报名地点:扬州市教育考试院(史可法路199号 鸿福家园对面)报名咨询电话:0514—87780020

  3.报名条件: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扬高校应届毕业生带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2张

  4.考试时间:2013年2月23日

  5.考试费用:32元/门

  6.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2013年2月21日~2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扬州市教育考试院

  7.考试培训和教材订购请与扬州市教育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14—87780020

  (二)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考试报名与《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报名同时进行,报名时须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三)普通话测试

  请与各地普通话测试站联系(扬州市测试站联系电话:0514—87361112)。

  (四)提交申请材料

  《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公布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受理的后续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请在2013年3月20日见“扬州教育网www.yzjy.com.cn”。

  (五)教学能力测试及体检

  1.参加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须缴纳测试费150元,具体测试时间和地点在提交申请材料时由受理机构负责通知。

  2.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公布后,参加体检人员名单由受理机构统一公布。

  (六)证书发放

  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到申请受理机构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本公告由扬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咨询电话:

  宝应县教育局 0514—88209012 高邮市教育局 0514—84613329

  仪征市教育局 0514—83450308 江都区教育局 0514—86860063

  邗江区教育局 0514—87993670 广陵区教育局 0514—87365503

  开发区城乡管理局 0514—8298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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