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2013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市201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实际操作考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条件

  市教育局2013年秋季面向社会开展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实际操作考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报名参加。(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实际操作考试安排请咨询有关市(县)区教育部门,电话附后)

  1、营口地区公办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在编教师,或户口在营口地区的社会人员。

  2、政治思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3、学历: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4、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考试合格。同时应完成辽宁省《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规定的内容(见附件,申请人自己下载并按要求完成)。

  5、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认定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应具备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6、社会人员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认定实际操作考试,须到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关的学校进行不少于20周的教学实践。

  7、身体条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进行体检并合格。

  二、程序

  (一)网上报名

  时间:2013年9月12日—10月10日。

  流程:

  1、到营口教育信息网(http://www.ykcen.cn)上阅读《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操作指引》。

  2、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报名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

  3、核对所填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报考信息。

  4、提交成功后,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这些资料是以后修改报名信息以及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5、请申请人在网上自行打印“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在《承诺书》书上签字。

  (二)现场确认

  1、时间:2013年10月8日—10月30日。

  2、地点: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地点为:营口市教育局人事科(市政府大楼332房间),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地点以各市(县)、区认定机构指定地点为准。

  3、现场确认申请人携带资料

  (1)在网上自行打印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粘贴近期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参加全国统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思想品德鉴定表。本人在网上下载打印,学校在职人员由单位鉴定并加盖公章,社会人员由所在乡镇或街道鉴定并加盖公章。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提供,到营口教育信息网上下载)

  (9)体检表。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检查,必须到县级以上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进行体检。体检表内的应检项目要真实齐全,并有各科室主检医师的印章和院方的公章。(体检表到营口教育信息网上下载)。

应届毕业生参加学校毕业体检后,一年内可持毕业体检合格证书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0)近期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1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提供)。

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做到一人一档,申请人到营口教育信息网下载营口市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封面,填写后打印,并按顺序将材料装袋提交,以上证书原件审核确认后当场返还本人。

  三、关于收费

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13]085号)规定,实际操作考试费每人180元,现场确认合格当场收取。

  四、各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市教育局:  0417-2998332 

  站 前 区:  0417-2923707

  西 市 区:  0417-4893603

  老 边 区:  0417-3873207

  鲅鱼圈区:  0417-6251394

  大 石 桥:  0417-5614574

  盖 州 市:  0417-7689143

营口市教育局
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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