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认定权限的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权限

1.除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以外的全省所有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委托其负责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

2.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其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

二、申请认定对象

1.在高校承担一年以上由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的正式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实训实践教学人员等);

2.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承担一年以上由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3.在民办高校专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二年以上的全时外聘人员。

三、申请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人员必须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包括:

(1)身体条件要求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规定,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

(2)普通话水平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除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之外,其他人员(不论是否师范教育类)均须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与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免于测试。

(4)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除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以及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学科门类专业毕业人员外,其他人员(无论是否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须参加岗前培训考试并取得由安徽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免于测试。

四、本次认定工作时间及流程

1.网上报名(5月24日-6月6日)

各高校通知本校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报名,逾期不予补报。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个人信息,上传近期免冠电子照片(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并对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由系统中自动生成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

2.现场确认(6月7日-6月16日)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独立学院所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对独立学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确认。民办高职院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现场确认事宜另文通知。现场确认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网上申报的页面下载,A4纸正反面打印);

(2)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在网上申报的页面下载,由本人填写,学校系部鉴定并加盖公章);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由省高师培训中心出具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单;

(7)由本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以来承担一年以上教学任务的任课通知书;

(8)院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9)聘用人员需出具时间满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和人事代理合同;民办高等学校全时外聘人员需出具满二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10)近期本人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证件照2张。

以上证书原件现场确认后当场返还。以上材料以复印件归档的,须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方为有效。

3.开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6月17日-6月23日)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自行组织测试,独立学院所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独立学院申请人员的测试工作。民办高职院校申请人员的测试工作另文通知。

4.校内公示(6月24日-6月30日)

各高校将本校经现场确认、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人员材料上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前,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5.材料上报(7月1日-7月2日)

各高校以学校公文上报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情况(须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初审合格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见附件2)。请各校按时将材料报送至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合肥市金寨路321号教育厅大楼一楼),逾期不予受理。

6.审核与颁发证书(7月份)

省教育厅对本年度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各高校。经审核,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五、工作要求

1.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管理方式,省教育厅进一步扩大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学校范围。请各依法接受委托的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坚持认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开展认定工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将加强对高校教师认定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对在高校教师认定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接受委托高校,省教育厅将取消委托。

2.要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指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报名及各阶段工作任务,并在认定工作结束后做好认定申报材料的归档;要明确审核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防止擅自扩大申报范围和弄虚作假。凡擅自扩大申报范围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根据《关于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2〕5号)要求,在我省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以申请认定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港澳人士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学历应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申请人持国外学历申请,须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申请人持服役期间获得的军事院校学历证书申请,须提供服役期间就读证明及服役转业证明;申请人持党校学历申请,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公布的学历证明并加盖工作学校公章或提供省教育厅出具的文凭验证结论。

附件: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网上报名操作流程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初审合格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
联 系 人:周霞、王冲
联系电话:0551-62831877
电子邮箱:ahjszgzx@163.com

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3年5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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