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2013年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

面试地点:
  嘉兴技师学院(原浙江科技工程学校•嘉兴市高级技工学校),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文博路793号。
考试时间:
  日    期 2013年5月18—19日
  进入候考室时间 上午:7:30    
  下午:12:15 迟到25分钟不允许进入候考室,将作弃考处理(特别提醒考生仔细看清自己面试时间,候考室也是考场的一部分)
  开考时间 上午:8:00  
  下午:12:40

准考证打印时间:
  考生在5月12—18日登录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ntce.com)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面试方法及程序:
  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法,通过备课、试讲、答辩等方式进行。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研制的面试测评系统。
    (一)候考:考生持面试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上午面试的考生7:30到达考点,进入候考室候考,7:45抽签排序,迟到考生顺序自然生成;下午面试的考生12:15到达考点,进入候考室候考,12:30抽签排序,迟到考生顺序自然生成。
    (二)抽题:按考点安排,登陆“面试测评软件系统”,通过计算机从题库中抽取一组试题,考生任选其中一道试题,系统打印备课纸及试题清单。
    (三)备课:考生持备课纸、试题清单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演示活动方案),备课 20 分钟。
    (四) 回答规定问题:考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2 个规定问题,考生回答,时间 5 分钟。
    (五)试讲 / 演示:考生按照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 10 分钟。
    (六)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和测试项目进行提问,考生答辩。
    (七)评分: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组长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面试考生守则:
一、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要认真遵守《诚信考试承诺书》中的要求及承诺。考生进入候考室时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
二、面试考试以每半天为一个时段单元,凡参加该时段考试的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到达考点候考室。考生入场截止时间为:上午7:45;下午12:30。
三、考试正式开始后,迟到(上午:8:00,下午12:45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并视为考生本人弃考,由考试工作人员做缺考处理。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四、考生可以携带必要的教材(纸质)、文具(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禁止考生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个人电脑及其他文字材料等参加考试。
五、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服从候考室监考员的管理。
六、考生在得到候考室监考员的指令后,按引导员的引导迅速前往抽题室。
七、考生在抽题室监考员的指导与监督下进行抽题、打印试题清单、领取备课纸。考生选择的试题必须与所报考的科目一致。
八、考生在备考室备课时,应将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
九、面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按规定路线离开考点,不得向面试考官询问面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于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一)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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