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政策解读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都江堰市教育局
    执法职责:都江堰市教育局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1、负责全市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
    3、负责依法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以及非法招生、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
    4、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5、负责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撤消因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资格。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无)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
    (无)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5.9.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6.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4.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6.9.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3.9.1)
    6、《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5.12.12)
    7、《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委 施行时间:1991.4.26)
    8、《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 施行时间:1998.3. 6)
    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 施行时间:2002.9.1)
    10、《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 施行时间:2000.6.22)
    11《幼儿园管理条例》(原国家教委 施行时间:1990.2.1)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审批](3项)
    1、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初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二)行政处罚(22项)
    1、违法擅自分立、合并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违法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
    处罚种类: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处罚种类:撤销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处罚种类:撤销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2、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14、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15、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伤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16、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17、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18、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19、克扣、挪用幼儿经费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经费的;”
    20、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21、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22、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项)
    1、受理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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