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实施办法,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辽宁省认定教师资格试行办法》,现将2013年盘锦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范围
  户口或工作单位在盘锦市(含盘锦市各县、区)的、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
  二、申请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其他大学专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专业条件:申请认定的学科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4、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补学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合格证有效期三年。
  盘锦市招考办成招科负责组织教育学、心理学的报名、培训和考试工作,咨询电话:2811915。
  5、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2003年9月31日前取得的普通话证书已作废)。
  需参加普通话测试的人员请与盘锦市教育局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相关事宜,咨询电话:2285998。 
  6、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需参加辽宁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负责组织与实施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时间能力测试,考试合格者发放《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合格证书》。详情请参见辽宁教育人才网(www.lnjyrc.cn)上公布本年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相关通知。
  7、教育教学能力条件: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须具备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一致的、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即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须在高中从事过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其它依此类推),申请人所选择的实践基地必须在盘锦市所属公办学校,并完成《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见附件一)中所有规定项目,以便认定机构到实践基地进行审查。
  8、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
  三、认定程序
  1、报名时间:2013年4月15日至5月10日
  2、报名方式: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实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http://www.jszg.edu.cn。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第一次登陆请先注册(网上报名流程及操作办法详见附件二)
  注意:参加全国统考的人员请进入“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认定省份:必须选择“辽宁省”
  认定机构:例如: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盘山县,并申请初中教师资格,则此项必须选择“盘锦市盘山县教育局”。申请高中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户籍所在地无论是盘锦市的哪个县区的,此项都选择“盘锦市教育局”。
  3、网上报名审核合格后申请人需持相关材料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的时间:5月21日至5月31日(非工作日除外)
             上午 8:45 —— 11:00
             下午 2:00 —— 4:00
  (2)现场确认的地点: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文教局)确认;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市教育局人事科确认;
  在职教师由学校统一收齐材料到相应的认定机构确认。
  4、现场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一律用A4纸):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辽宁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网上打印,本人签字、封皮处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盖章,照片应与网报上传照片同版);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网上打印,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盖章);
  (8)《辽宁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三,由申请人自行打印和填写个人信息部分);
  (9)《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原件。
  (10) 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版,2张粘贴在教师资格申请表上,2张上报认定机构);
  (1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规定限期内提供上述材料。
  5、体检时间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时间将在现场确认阶段通知。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对师范类毕业生直接认定。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类毕业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并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报名时间以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开通时间为准。请申请人员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进行每一项程序,超过时限将无法认定。
  四、各级认定机构及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盘锦市教育局人事科: 2824058
  盘山县教育局人事股: 3552192
  大洼县教育局人事股: 15642777600
  双台子区文教局: 6622016
  兴隆台区文教局: 2824463
  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文件,请查询盘锦市教育局主页“公告栏”。

                   盘锦市教育局
                  2013年4月3日

附件一: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
附件二:网上报名流程及操作办法
附件三:辽宁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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