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一、行政许可事项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章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三、条件
1.政治思想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职业 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 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学 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3.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教育学、心理学及教育实践。
4.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考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5.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求:学习掌握并能在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原理,了解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政策法规,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学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并测试合格。
6.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
四、程序
申请人可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消息,了解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项。
1.网上报名
理论测试通过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开放期间到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申请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结束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市、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现场确认。
3.准备材料
⑴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⑵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⑶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⑸普通话水平考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⑹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材料(本人和单位共同完成);
  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证明;
  ⑻填写《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申请人到辽宁教育人才网下载);
  ⑼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小2寸3张)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审。
  5.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说课或试讲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实际教学能力进行现场考试、提出审查意见。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认定结果公布,并通知申请人。
  7.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期限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分为春、秋2个时间段,春季为3月1日至7月20日,秋季为9月11日至12月10日。各市、县(区)级认定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认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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