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2013年4月教师资格认定报名通知

  为做好2013年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1、户籍在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和巢湖市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其申报材料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该申报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务必注意在选择认定机构时需填写“合肥市教育局”,确认点为其所在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户籍在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及各开发区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其申报材料由合肥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

    2、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均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

    二、相关要求:

    1、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可以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由就读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向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申请任教学科”原则上申报人员的“申请任教学科”要与其“所学专业”一致,如确需跨学科申请,应参加任教学科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3、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按师范教育类专业直接认定所学方向学科教师资格;全日制修学教育管理硕士毕业按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认定教师资格;全日制修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相应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要参加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4、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申请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者应提交以下材料:⑴《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二份;⑵《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⑷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需提交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自刊登之日起已满一个月的证书遗失声明原件。

    三、关于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效范围说明:

    1、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方可获得)的申请人员,在我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上述合格证明中标明的考试类别与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一致时,无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2、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均合格者,在我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只需参加我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申请认定初中、高中与中职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申请人所申请的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所考学科一致。笔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3、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部分科目成绩合格者,在我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四、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安徽省拟于2013年下半年进入改革试点。届时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将实行国家统考,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发布。

    五、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必须网上填写完整后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并贴好照片)。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提供正反两面复印)。 

    3、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提供主页和本人页)。

    4、《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表内第8项无工作单位者须由公安派出所填写并加盖公章)。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提供与申报类别相关的学历证书)。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员须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安徽省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员(不含自学考试、业余大学、成人教育、函授、夜大、远程教育等)可免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但应提交在校期间全部学业成绩单里记录有“实习”或“专业实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籍表(须加盖学校教务处或档案存放单位人事部门的公章)。

    8、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9、申报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含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选报心理教育和通用技术等学科人员)须提供近两年与申请任教学科相关的专业课教材一本。

    10、申报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须提供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提供近3个月内彩色免冠正面1寸照片1张(须与网上报名上传用的照片同底)。

    12、《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一份。

    请申报人员务必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身份证、户籍材料证明、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学历证书、教育学及心理学合格证或成绩证明、普通话水平证书等复印件用A4纸复印,连同《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依次装订成册在现场确认时提交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否则不予受理。

    六、时间安排

    1、公布信息:4月1日—4月14日,在新闻媒体和合肥教育信息网(http://www.hfjy.net.cn/)上公布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申报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知悉认定条件,如对相关规定和自身条件把握不准,可电话咨询(电话:0551-63505130),或去各受理地点咨询、确认。

    2、网上申报:4月15日—4月30日,申请人员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考试通过且已经能查询到“考试合格证明”编号)的申请人员,应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申报人员务必使用自己常用的“电子邮箱”,以便找回登录所需密码。

    3、现场确认:5月6日—5月10日,网上报名成功的申报人员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材料,现场确认。网上报名成功后必须经现场确认后,报名系统方能生效,未来现场确认的申报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4、体检要求:申报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具备申报条件的可持《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下载网址http://www.hftc.edu.cn/jszg/),到政府举办的二级或三级医院进行体检。在现场确认时间内将体检结论为合格的加盖公章的体检表(体检表上照片也必须加盖医院相关公章方为有效),报送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点。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现场确认未通过的以及未能出具合格体检证明的申报人员所产生的体检费等一切费用或损失由本人承担。

    5、组织测试与审查:5月20日—5月31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专家提出审查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6、公示结果:6月6日前各级教育信息网上公示认定结果。

    7、发放证书:7月31日前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注意事项

   合肥市教师资格认定期间,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要信息,均通过合肥教育信息网的《行政许可》栏目公告发布(栏目图标在网页右侧)。

    八、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1、合肥市教育局受理点:合肥市政务中心办证大厅二楼教育局窗口(东流路100号),联系电话:0551-63537066

    2、巢湖市受理点:巢湖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科,电话:0551-82624565

    3、肥东县受理点:肥东县教育体育局人事科,电话:0551-67730002

    4、肥西县受理点:肥西县教育局人事科,电话:0551-68850092

    5、长丰县受理点:长丰县教育局人事科,电话:0551-66671331

    6、庐江县受理点:庐江县教育局人事科,电话:0551-87323819

    7、瑶海区受理点:瑶海区教育体育局组宣人事科,电话:0551-64494986

    8、庐阳区受理点:庐阳区教育体育局人事科314室,电话:0551-65699978

    9、蜀山区受理点:蜀山区教育体育局组织人事科1007室,电话:0551-65597672

    10、包河区受理点: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综合窗口,电话:0551-63357793

    11、高新区受理点: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处407室,电话:0551-65318011

    12、经济开发区受理点:合肥市第六十八中学行政楼A—106室, 电话:0551-63679158(咨询)、 0551-63860874(现场确认)

    13、新站区受理点:瑶海区教育体育局组宣人事科,电话:0551-64494986

 

     

                                                                                                                                           合肥市教育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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