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3)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4)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合格;
    (5)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规定,普通话具有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可免测普通话。

    (6)体检合格。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要求,申请认定人员应参加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且体检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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