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2013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公告

  根据区域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力量,经研究,海曙区教育局决定公开招聘一批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现将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招聘岗位数和招聘范围
(一)招聘基本条件
1、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纪处分及违法记录。身心健康。
2、具有与履行招聘岗位相适应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相关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
(二)招聘岗位数、招聘范围和条件
此次招聘根据招聘范围分两类岗位。
第一类岗位:
1、招聘岗位数:幼儿教师8名。
2、招聘范围和条件:
28周岁以下(1985年3月2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2013年应届毕业生:
(1)宁波市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专业不限。
(2)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生源地不限。
(3)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本科专业为学前教育专业,生源地不限。
(4)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或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届省级优秀毕业生;部属师范院校师范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列入“211工程”建设计划高校的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以上均不限生源地。

第二类岗位:
1、招聘岗位数:幼儿教师6名。
2、招聘范围和条件: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户籍不限,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达到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或成人教育中的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8周岁以下(1985年3月21日以后出生),现在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区内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任教,且在上述机构任教满两学年(截止2013年7月)的在职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
(2)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35周岁以下(1978年3月21日以后出生),具有幼儿园中级教师职称,现在宁波市内幼儿园任教的在职幼儿教师。男性或获得县市区教坛新秀二等奖及以上荣誉或县市区单项教学业务类比赛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的,职称可放宽。

二、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3月25日—3月26日(8:30—11:30,13:30—16:30)。
2、报名地点: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北四楼会议室(大梁街47号)。
3、报名要求:
报名时须如实填写《2013年海曙区教育局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幼儿教师报名登记表》1份(附件2)。为简化报名流程,请预先填报好该登记表,附近期正面免冠同底一寸照片2张,报名当日与相关材料一并上交。
4、报名人员须通过资格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数不足1︰3的招聘岗位,酌情核减或取消岗位数。
5、报名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二)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笔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学前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等综合知识。面试包括试讲和专业技能测试,其中,专业技能测试内容为绘画、琴法、弹唱、舞蹈四项。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试讲满分60分,专业技能测试满分4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直接予以淘汰。
经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名单、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成绩等具体事宜将在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海曙教育网上公布,请报考人员随时关注。
(三)体检、考察、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总成绩出现并列情况时,以笔试成绩高的排名在先),按照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
考察由海曙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包括政审和现实表现考察。考察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者淘汰。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确定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由于体检、考察等原因造成拟聘用人员空缺的,由区教育局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是否递补。递补人员名单在报考本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总成绩出现并列情况时,以笔试成绩高的排名在先),重新进行体检和考察。

三、其他事项
1、应聘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
2、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办理聘用手续,不能在2013年8月31日前向招聘单位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取消聘用资格, 空缺名额不再递补。留学人员报名时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或实行初期工资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继续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起一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不予继续聘用;被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实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未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不予继续聘用。
4、按标准收取笔试考务费40元,家庭贫困考生凭民政部门证明免收考务费。
5、有关招聘信息请随时关注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shs.haishu.gov.cn)和海曙教育网(http://www.hsedu.com.cn)。
咨询电话:87195724,87291890。
监督电话:87195727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纪委办)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
二O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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