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山东省教师编制将有新变化!

    9月27日《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其中《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编制动态调整: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同等权利。

    《条例》明确规定,对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并定期动态调整,现有编制总量内仍然不能满足的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制度;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有关内容如下: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并定期动态调整,现有编制总量内仍然不能满足的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制度。

    《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第五十条对幼儿教师从业禁止作出严格规范,防止可能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人员进入幼儿园工作。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参加培训等合法权益。
    同时,注重对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教师的权益保护,第五十二条规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对长期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按照规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倾斜。”    除了关于教师编制方面的规定,还有规定:新建小区必须配套幼儿园,不建不让卖房子、罚款;每个乡镇应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等等。城镇居住区幼儿园规划不足,未按规定建设或者建成未移交等问题,往往造成适龄儿童“入园难、入园贵”。
    9月27日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重点规范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力图从源头治理“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明年起,山东省教师编制将有新变化!

    27日《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召开了相关新闻发布会。

    《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从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对配套幼儿园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加强监管。

    《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个居住区建设项目无法开工建设,也就不符合预售商品房条件。记者了解到《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供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五同步”原则。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强调建设单位建设主体责任和建设标准;同时明确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配套幼儿园的法律后果,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建设工程不予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进而导致居住区不能交付使用的后果。
    另外,《条例》强化结果控制,对应建未建、建而不交的情形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或者已建但未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明年起,山东省教师编制将有新变化!

    因为编制问题是考生们较为关注的,尤其是幼儿教师,今年5月山东省教育厅就《关于解决幼儿教师编制少、职称评定难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提到:2018年底核增公办幼儿园机构数为770个,新核增编制6578名,核定公办园人员控制总量14.9万名。目前我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14.99万人,其中在编幼儿园教职工18698人,占12.5%,核编后未来几年我省编制内录用幼儿园教师14.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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