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因谎称可代办教师资格证获刑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由雨城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某通过QQ、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发布“提升学历”“办理教师资格证”等虚假信息,一年之内骗取54名被害人18万余元的网络诈骗案件。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回放

  被告人刘某大专毕业后,便在市区的一家公司上班,一段时间后觉得工资太低,继而离职。随后,找到一份为培训机构招生的工作。在为成都某培训机构招生的过程中,他掌握了自考本科、教师资格证培训等报考流程、报名指南及其他业务信息。

  了解到培训机构“来钱快”后,刘某便起了贪心。他在网络上虚构自己拥有名为“雅安蜀韵教育”的培训机构。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他在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宣传“雅安蜀韵教育”,并声称通过“雅安蜀韵教育”可报名“小自考”、可办理教师资格证等信息,以此来收取费用。此外,刘某还在网上购买假印章,让其编造的培训机构更加真实可信。

  在此期间,刘某通过此种手段骗取了54名被害人的教育费用18.846万元。费用中,一部分用于为被害人缴纳学费及相关开支外,剩余款项被刘某非法占有。部分被害人发现缴纳报名费后,并没有报名成功,于是找到刘某要求退款,要求退款的人多了,刘某再也无法圆自己的谎话。

  于是在2017年11月4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刘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通过网络平台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可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此案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平台发送“提升学历”“办理教师资格证”等虚假信息实施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从业资格证的取得和学历高低等对于人们的就业、升职具有很大的影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有些人投机心态进行诈骗。

  法官提醒,要格外注意防范这类网络诈骗。希望社会中想要提升学历、考取就业证书的人员能够以一种平常心来面对社会竞争,不要心存侥幸,轻信此类虚假信息,应本着诚实付出的态度来提升自己,共同促使社会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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