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市2019年上半年教师资格笔试公告

  2019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工作实行网上报名现场审核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体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1月15日至18日16:00;
  2.现场审核时间:1月15日至18日17:00;
  工作时间:上午8:30-11:55,下午14:30-17:30
  3.网上缴费截止时间:1月20日24:00;
  4.笔试考试时间: 3月9日;
  5.准考证打印时间:3月4日至9日;
  6.笔试成绩查询时间:4月16日起。
  二、笔试报名现场审核地点
  笔试报名设立现场确认点两个,具体情况如下:
  (一)汉江师范学院:具体地点十堰市汉江师范学院图书馆一楼右侧招生就业工作处办公室(十堰市北京南路18号),可乘坐15路,16路,35路,29路公交车到汉江师范学院站,或7路,13路,39路公交车到上海路东口站。
  联系电话: 0719-8846222。
  (二)招生考试院服务部:具体地点为十堰市北京北路72号市教育局附楼一楼大厅,可乘坐15路,28路,18路,85路,16路,31路公交车到体育中心站。
  联系电话:0719-8672086。
  注:汉江师范学院在校生只能去本校确认点审核,其他报考人员可就近选择其一。
  三、笔试报名现场确认流程
  登入报名网站(ntce.neea.edu.cn)→考生注册→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选择考区→选择类别→选择科目→提交审核→到确认点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签字确认→资料上交→网上缴费→确认报名成功
  四、笔试现场审核条件及资料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1.应为十堰市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十堰市;
  2.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含省教育厅评估合格的具备举办学前教育资质的四所中等职业学校:十堰高级职业学校,竹山县职业技术集团学校,郧阳科技学校,丹江口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学历;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现场审核资料:
  1.考生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
  2.毕业证原件(在十堰市普通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大三及以上学生,需要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见附件1);
  3.户口簿原件(人事关系在十堰市的考生需要由人事关系管理部门(一般指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见附件2)。
  五、笔试缴费标准
  笔试报考费缴费标准为每生每科70元(鄂价费规[2013]28号)。
  六、特别提醒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可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2.考试现场审核时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接受考试机构的处理。
  3.考生填报个人信息时,请务必保证信息准确无误,如因个人信息填报错误(如姓名加标点符号),导致无法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成绩无效的,责任自负。
  4.现场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网上缴费,如果无法缴费,请速到审核现场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
 十堰市招生考试院
2019年1月11日        
附件1
在校学籍证明

 
 
兹有学生            , 性别     ,       年    月出生,身份证号                        ,学号                   ,是我校                (院)                  专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在校学生,该生于        年       月入学,学制       年。若该生在校期间顺利完成学业,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将于       年      月毕业,取得毕业证书。
特此证明
 
                                    大学(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1. 本证明由考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后生效,二级学院盖章无效;
2. 如因学籍证明信息差错造成的遗留问题由考生及所在院校负责;
3. 报名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时,须提交此证明原件,复印件无效。
 
附件2
人事关系证明

现有我单位          于      年     月进入我单位工作,属单位在职在岗职工,现任         职务,劳动聘任关系签至       年     月。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人事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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