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2018年秋季高中和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闽教人〔2014〕86号)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15〕42号),现就我市2018年下半年高中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对象                         

  申请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三)通过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取得《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以下简称《面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面试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发证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的,限今年上半年认定有效;发证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的,限今年内认定有效,发证日期为2015年的认定无效。

  二、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南平市的中国公民;持有南平市有效居住证;2018年南平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二)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其中,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学位。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三、认定程序

  1.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应在11月12日至11月16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 进行网上申报,填写注册信息,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报入口,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其它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注册个人信息并填写申请教师资格种类(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及申报学科(例如:英语、物理、电子技术等),认定省份选择“福建省”,认定机构选择“南平市教育局”。

  2.现场确认。申请人网上申报成功后,须于11月19日至11月23日(正常上班时间)持要求的相关材料到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其他社会综合事务区(南平市八一路439号,市政府大楼后面)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未按期确认的报名无效。经现场确认后,原件(不含证明和鉴定材料)退还申请人。

  3.审核认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统一确认时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证书。

  四、现场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复印件按序准备好):

  1.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在相片背后注明姓名)。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平台上以A3格式正反面打印)。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户籍不在南平的,则提供南平地区具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现在南平地区工作单位的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份(见附件)。请根据申请时的身份提交相应材料。其中,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意见;非在职人员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鉴定意见,其中有无犯罪记录情况可由公安部门填写。应届毕业生可由就读学校所在院系提供思想品德意见。

  6.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有效验证期含现场确认审批时间),无法查询学历信息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材料。其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认定机构的证明不予认可。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A4纸正反面打印,贴好照片或打印。经现场确认后由申请人体检时带至指定医院)。

  (二)各类申请人员除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分别提交的材料:

  9.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提交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一份。从2016年开始教育部考试中心不再寄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考生网上自行下载打印,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凭证。

  10.参加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人员,应提交《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其中,“两学”考试合格人员还应提交“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成绩单);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拟按非师范类专业的高一层次学历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还应提交师范类专业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原件一份。

  11.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属于福建省内高校毕业的,应提交加盖“福建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属于福建省外高校毕业的,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可从本人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12.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由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并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关于教师资格任教学科的确定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所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学科,应与其考试科目一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栏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

  (二)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三)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的申请人员,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其面试学科一致。

  六、体检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闽教师〔2018〕20号)的文件规定进行体检。正处于孕期的申请人员,因部分项目不宜进行,建议待分娩后再申请认定。

  1.对象: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南平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2.时间:11月24日上午8:00。

  3.地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二医院(南平九二医院,地址:南平滨江北路99号)体检中心。

  4.携带材料:申请人请随带身份证和《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5.注意事项:有重大疾病病史者,请携带相关病历及检查等证明材料;视力不能达到4.9以上者请自备眼镜,用于检测矫正视力。申请人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完成体检项目检查的,不能参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参加体检的申请人要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听从医生的指导,配合护士及工作人员的工作。

  6.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7.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8.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9.当期的体检报告仅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10.体检结果报告由市教育局统一领取,体检合格的按规定予以办理资格证书。

  11.体检结果异常的由教育局在体检结束后一周内通知申请人,体检结果合格的不再另行通知。

  12.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南平市教育局咨询电话:0599-8832344,8814060;

  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99-8738809(正常上班时间)。

  七、其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体认定时间、方式等事项以各县(市、区)教育局通知为准。我市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咨询电话如下:

  延平区教育局         0599-6988772

  建阳区教育局         0599-5824151

  邵武市教育局        0599-6329677

  武夷山市教育局     0599-5300659

  建瓯市教育局        0599-3833752

  顺昌县教育局         0599-7822965

  浦城县教育局         0599-2842141

  光泽县教育局        0599-7933834

  松溪县教育局         0599-2331208

  政和县教育局         0599-3338860

  附件:1.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南平市教育局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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