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8-2023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要求指导下,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水平,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定期注册的含义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河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对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注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为5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定期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各市教育局批准的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新入职的教师须试用期满,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 

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身心健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360学时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省教育厅教师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或认可的“国培计划”项目、省级培训项目培训不少于260学时,并且培训考核合格。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按下列办法注册:

1.对“一人多证”的,即对于持有两种及以上(小学、初中、高中)教师资格证书者,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按照现任教学段、学科申请注册。

2.对“高段低聘”的,即对于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者,在独立建制的中小学任教的,按照现任教学段、学科申请注册;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完全中学任教的,原则上按照现任教学学段、学科申请注册。如学校将教学人员在高中和初中打通使用的,持高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者,可以按照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注册。

3.对“低段高聘”的,即对于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者,原则上属于不符合持证上岗要求,应调整到与资格种类一致的教育教学岗位,或重新申请到与任教学段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才能申请注册,否则不予注册。

新入职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对“低段高聘”的将不予注册。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者,现不予要求,可以申请注册。

5.对于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在中小学任教的,不予定期注册,原则上应予解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定期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注册时间向后按年度顺延: 

1.因自身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学习、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2.经县级及以上指定医院体检,身体健康状况暂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3.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者虽然完成培训学时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4.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逾期未申请定期注册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考核不合格;

2.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3.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初次聘用为教师但尚未首次注册的教师,须申请首次注册。在定期注册实施过程中,累计6次定期注册(包括首次注册)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只要在定期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即可申请注册。

(七)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四、定期注册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证明;

6.新入职教师须提供任教学校出具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其中,第1、2项需要提供原件,3、4、5、6项可由任教学校统一出具证明。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近5年内年度考核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6.县级及以上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7.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其中,第1、2、6、7项需要提供原件,3、4、5项可由任教学校统一出具证明。累计6次定期注册(包括首次注册)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第二次及以后的注册,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

五、定期注册时间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办理时间为每年的春季(具体时间以当年下发的通知为准),定期注册的有效期为当年春季申请办理定期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当年的7月31日至5年后的7月31日,在5年后一个定期注册有效期期满前的春季申请办理下一次定期注册。如2018年春季申请定期注册,定期注册有效期为2018年7月31日至2023年7月31日,申请办理下一次定期注册的时间为2023年的春季,下一个定期注册有效期为2023年7月31日至2028年7月31日。

   2017年后初次聘用的新入职教师在下一年度的春季申请首次注册,如在2017年被聘用,首次注册时间为2018年的春季。

六、定期注册申办程序

(一)中小学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的原则,以学校为单位,向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省属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学校为单位,向属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省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属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省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统一管理,确保其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完成相关培训学时。省直属幼儿园向河北省省直幼教管理中心申请定期注册,河北省省直幼教管理中心应确保其教师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完成相关继续教育培训。

(二)中小学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见附件),连同定期注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给任教学校。任教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本校教师提交的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学校集中统一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理备案。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学校提交的教师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给出初审结论,公示后录入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

(四)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给出复核结论,录入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 

(五)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要在规定时间内,对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终审,给出注册结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中,为终审通过准予注册者办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并申领、打印、下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准予注册者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由初审机构归档保存;并要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粘贴在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

七、定期注册结果运用

(一)准予定期注册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三)不予注册者,原则上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八、定期注册罚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九、组织和管理

在河北省教育厅直接领导下,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的原则,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十、附则

(一)对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问题,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冀教师〔20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使用管理问题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1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如有损毁、丢失等情况,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区)教育局,由县(区)教育局核查无误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汇总后于每年5月30日前报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进行统一处理。

(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四)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试点实施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六)本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教师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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