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前向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表;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八)户籍证明或任教学校出具的任教证明材料,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由拟聘学校出具拟聘教师证明材料;
  (九)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对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第六项不作要求。)

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时,如有必要,认定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按时提交申请材料是申请人的义务,不能按时提交材料或不能按要求补充材料的按放弃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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