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眼女教师”领证受阻状告教育局二审胜诉

  从去年7月至今,浙江义乌一幼师、单眼盲人王丽(化名)两次因教师资格考试体检标准认证与义乌市教育局、金华市教育局对簿公堂。今天上午,王丽的代理律师周亦鸣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判决书,判决驳回义乌市教育局、金华市教育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王丽因视神经疾病导致自小右眼失明,拿到大专毕业证书后,于2016年上半年参加了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均合格。同年7月,王丽在义乌市中医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时,被认定为“右眼义眼无眼球”,并判定体检结果为“不合适”,此前,王丽已在义乌市当地从事幼儿教学工作8年。

  去年7月,王丽向义乌市教育局递交《关于要求依法颁发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申请》,在得到:“依据医院的体检结论,我局不能颁发你教师资格证”回应后,将金华市教育局、义乌市教育局告上法庭。

  今年3月28日,王丽一审胜诉,法院判决撤销义乌市教育局作出的不予认定王丽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决定;撤销金华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金华市教育局和义乌市教育局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书认定,答辩人仅单眼有视力,并不影响其教育教学工作,一审第一、第二被告在未有任何法定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指定体检医院的“右眼义眼无眼球”就认定答辩人体检不合格不予授予教师资格,是对《教师资格实施办法》及《教师证》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误读。

  判决书称,视力存在一定问题的人并非不能从事教师工作,答辩人多年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工作认真,获得单位和家长的一致肯定,自强不息,努力上进,通过教师资格相应的资格考试,完全具备相应的幼儿教育教学的能力,完全可以胜任幼儿教育工作,在教育能力和身体素质上没有任何问题,这一点已经有多年的实际工作作出证明。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希望教育局尽快给我教师证。”收到判决结果后,王丽高兴地告诉记者,一年了,终于有了一个好的结果,她希望在幼儿工作上继续做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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