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2017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17年春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第二大点中的第二小点:“认定对象”,内容更正如下:
认定对象
1.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2.2015年毕业时未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
3.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将于2017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 是指经国家或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参加当年全国统一组织的招生入学考试,经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习,并具备了取得师范教育类毕业证书资格。
附件3内容更正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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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