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2017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点公告

一、 考试日程安排:
 
  2017年上半年笔试考试时间为3月11日,笔试各科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各科目均采取纸笔方式考试。

    时  间
 
类  别
2017年上半年笔试时间:3月11日(星期六)
上  午
9:00-11:00
下  午
13:00-15:00
下  午
16:00-18:00
幼 儿 园 综合素质(101) 保教知识与能力
(102)
小     学 综合素质(201)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02)
初级中学 综合素质
(中学)
(301)
教育知识与能力(302)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中职
 
文化课
专业课  
实习指导  
 

  备注:考生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准考证打印时间与方式:考生在考前5天可登录考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按照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其他要求参加考试。
二、考点安排
  本次考试设两个考点:
  1.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职类的考生考点设在:
     浙江信息工程学校
    地址:湖州市长兴路1299号
     考场具体安排见考点校门口的示意图。
  2.报考幼儿园、小学类的考生考点设在:
     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
     地址:湖州市长兴路1388号
 
三、用 餐
 
  考试当日中午,考点学校食堂对外开放,考生按自已意愿选择是否在考点学校用餐。考试当日在学校内设点售卖午餐券,需要用餐的考生可在考点食堂内就餐。
  注:考生于2017年4月18日左右可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查询笔试成绩。上半年面试日期暂定为2017年5月20-21日;报名及现场信息确认时间大约为:2017年4月中旬,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网公告为准。 
四、考生须知
  1. 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考场内进行。
  2. 纸笔考试请带黑色签字笔和2B铅笔。
  3. 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按监考老师指令顺序入场。入场后至考试过程中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
  4. 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打印件和身份证入场(缺一不可进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觉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5. 迟于开考时间15分钟者不得入场。
  6. 参加纸笔科目的考生,请在该科目答题卡上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卡黑色矩形边框限定区域的答案无效。
  7. 考生禁止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等)入场考试,如有违反按照作弊处理。
  8. 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吃东西。遇到问题可举手。
  9. 因考点车位有限,考试当日将无法满足考生停车位需求,为避免因无法停车延误考试,建议考生选乘公共交通到达考点。 
特别提示: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1   

               纸笔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诚信考试承诺书》所作的承诺。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必须凭有效身份证、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及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所有考试科目均实行网上阅卷,考生应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否则作无效处理。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作答。
  九、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十一、遇答题卡、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笔。整理好自己的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等。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备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场启用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考生务必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试场。出现违规情况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及相关规定处理。

附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二)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附3:考点地址及交通
    浙江信息工程学校地址:湖州市长兴路1299号
    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地址:湖州市长兴路1388号
  浙江信息工程学校和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是两所对门学校,座落在长兴路和金田路的交叉口处,位置在湖州市行政中心以北,新建的奥体中心旁。周边有湖州市体育馆、湖州一中、湖州卫生疾控中心、湖州市消防支队等单位。
  1.市内交通可乘坐7路公交车至信息工程学校终点站。
  2.汽车总站坐16路公交车至联通站下车,然后到联通对面车站转乘7路公交车至信息工程学校终点站。
  3.为避免出现交通拥堵,影响考生参加考试,自驾车请尽量结伴出行并注意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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