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浙教师〔2016〕1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全省范围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对象及步骤
我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的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为稳步推进注册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推进。前期已开展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地区,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全面实施,其他地区可先行开展普通中小学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各地最迟于2018年底前覆盖到所有规定范围。
二、实施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年12月31日前,各地制定完成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审核。
(二)实施阶段。各地按照经省教育厅核准的工作方案,于2017年春季开学后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此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总结,并报省教育厅。
2017年秋季开始,各地按照具体工作方案,每年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开展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三、实施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实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责任处室和相关工作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实施细则》精神,以设区市为单位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要做好政策衔接、解释和宣传工作,为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教师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到制度的实施中来,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实施。
(二)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和教师资格认定中遗留问题,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及注册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4〕13号,见附件1)《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见附件2)精神办理。
(三)请各地于2016年12月9日前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联系人名单》(见附件3)报省教育厅师范处。在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和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
省教育厅师范处联系人:李敏强,电话:0571–88008920,电子信箱:zjedusfc@sina.com。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人:曾小意,电话:0571–88907593,电子信箱zengxy@zjzk.cn。
附件:1.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及注册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