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师训科(人事科)、市直各学校有关科室: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是《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要求,教师资格法定凭证缺失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过渡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若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或其他认定证明材料或认定机构(学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证明(需证明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若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或其他认定证明材料的,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经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核实曾依法获得过教师资格但缺失法定凭证的,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负责补发教师资格证书、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缺失的《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代替)。

根据《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泰教师训〔2015〕39号),我市对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工作进行了规范。鉴于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2008年正式启用,针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的我市只补办2008年之后认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办申请表》(见附件2)原件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见附件3)一式两份,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到原认定机构办理补发手续。教师资格证书原认定机构为泰安市教育局的申请人到市教育局师训科(泰安市政大楼C9032)办理。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还需提供学籍号和师范类毕业生证明。

请将通知及时传达到各级各类学校及教师,并按照通知要求执行证书补发换发办法。 

附件:
1.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办申请表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

                           泰安市教育局师训科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