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目标任务
(一)对全市辖区内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从教资格定期注册,掌握教师资格持证人员的从教情况,为师资培养规划和教师录用提供依据。
(二)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建立教师发展长效激励机制,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长沙市教育局统一领导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单位做好定期注册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和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成立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卢鸿鸣
副组长:邓  芸、肖万祥
成  员:陈利群、戴伟军、刘凯希、陈文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由陈利群任办公室主任,黄雪蕾为专干,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此项工作的计划安排、业务咨询、初审、复核等基础事务性工作的具体实施,王庭宇、刘兵丰、张杭、陈倩澜为专干。
(二)此次的注册工作实施为首次注册,纳入此次注册范围的各区县(市)教育局、中小学校(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和本单位教师首次注册工作的宣传、组织申请、材料审核、集体办理等具体工作。
(三)按照工作职能和人事管理权限,纳入定期注册的人员按人事隶属关系所在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为注册机构。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为终审机构,负责业务指导、政策发布,分配初审、复核部门管理员权限,对市、州提出复核意见,进行省级终审。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为复核和初审机构,负责安排市属中小学校教师注册工作的现场确认点、分配注册信息系统的确认点管理员账号、后台数据管理;负责市属中小学校教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公示结论建议;负责市本级和区县(市)教师注册申请材料和注册结论建议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省教育厅终审。各区县(市)教育局为初审机构,负责安排所属中小学校教师注册工作的现场确认点、分配注册信息系统的确认点管理员账号、后台数据管理;负责所属中小学校教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公示结论建议。中央在湘单位,省属和我市其他系统的中小学校教师注册按照属地原则在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注册。纳入此次注册范围的各中小学校(单位)为现场确认点,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师的网报申请、材料审核、集体办理、现场确认、注册信息系统后台数据管理等具体操作。
四、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的一线教师和具有教师资格的管理人员;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和具有教师资格的管理人员;政府举办的直接为中小学教育服务,且实行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研、教师培训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上述学校和机构简称为中小学。
所有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申请首次注册。
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五、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3.申请首次注册者,前五年内(2016年注册的即为2011-2015年)教师培训学分不低于240分,入职时间不足五年的按每年不低于48分累计。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申请首次注册者,须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初次聘用为教师的,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以上条件有一项不满足的,应暂缓注册。首次注册因学分不足而暂缓注册的教师,在暂缓期内(暂缓期为2年),补修学分和本年度必修学分都达到规定的,允许再次申请首次注册。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2.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中职高中通用”等情形的人员,按下列办法注册:
1.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原则上需在一个注册周期(5年)内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高学段教师资格,必须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对“中职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的;
3.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五)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消除后,可以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消除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应符合以下条件:
1.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2.补齐未完成的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并完成暂缓注册期内应完成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3.暂缓注册期内未发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个学期以上的情形,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表现考核不合格;
2.注册有效期(即一个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六、注册程序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统一的注册程序和工作时间,每年下半年9月至12月进行。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应在当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时间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2016年长沙市首次注册流程安排:
(一)准备工作(9月26日—10月31日)
终审机构、复核机构分别在管理系统内设置机构注册计划,初审机构在管理系统内设置注册计划和确认计划,安排确认点工作,前期摸底、清理核查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证、修改有误信息。
(二)个人网上申请(10月10日—10月31日)
教师本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报名申请,依据本人人事隶属关系选择现场确认点进行信息填报。可由各确认点统一组织本校老师集中网报。
(三)提交的材料
1.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教师资格证书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且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无法查询验证的,则应同时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3)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2)。
(4)民办学校教师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凭证(一年以上);
(5)前一年度考核表;初次聘用为教师的,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6)由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或区县(市)教师进修学校出具的教师学分登记表(加盖登记机构公章)。
2.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4)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四)确认点现场确认(10月15日—11月5日)
申请人按有关材料要求向人事关系所在学校(确认点)提交申请材料,所在学校(确认点)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中的复印件、证明件均需学校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属实),并将申请材料按要求和顺序整理装袋;确认点管理员登录信息系统后台对申请人进行信息确认,并给出确认意见。
11月5日前,各中小学校(确认点)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将申请材料集中报区县(市)教育局(初审机构);中央在湘单位,省、市级有关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报区县(市)教育局。
(五)初审(11月6日—11月20日)
区县(市)教育局(初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11月20日前,区县(市)教育局将注册结论建议报市教育局。
(六)复核
11月21日—12月6日,市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对本级初审的注册结论建议及区县(市)教育局上报的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核(特殊情况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提出复核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七)终审(12月7日—12月23日)
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提出的复核意见进行终审,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信息,并将注册结论反馈至负责初审的市、区县(市)教育局注册机构。
(八)注册结论
2017年1月,市、区县(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的注册结论,分别在本级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注册结论章和公章,在本级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上粘贴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贴”。同时将贴好“注册贴”的教师资格证书返还申请人。
七、相关要求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不得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二)定期注册工作完成后,负责初审的市、区县(市)教育局注册机构分别将本级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建档保存。
(三)申请人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八、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方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注册后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二)暂缓注册者,暂缓期内不得晋级及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和岗位等级,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九、违规处罚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各中小学校要依据真实情况为本校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首次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单位、学校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 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区县(市)教育局、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注册制度的改革试点,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专项经费,严格按照注册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要求,高质高效、严谨认真完成注册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认识。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市)教育局、学校(单位)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广大教师队伍中做好广泛宣传、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导。
(三)规范管理,严肃纪律。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各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注册操作中,杜绝不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参与注册的情况和对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的情况,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教师首次注册工作,是教育部门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注册工作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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