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2016年教师特岗位招聘公告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辽教发〔2016〕70号,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按照《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要求,现就2016年沈阳市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公开招聘教师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应聘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热爱教育事业;
  4.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个别岗位学历放宽至专科,但专科毕业生必须为师范专业);
  7.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具体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全日制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和已经纳入辽宁省"特岗计划"的教师均不可报考。
  (二)具体岗位条件
  应聘对象还要具备应聘岗位的具体条件。
  二、招聘计划及岗位条件
  详见附件《2016年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岗位信息表》 。
 三、信息发布
  招聘过程中的所有信息都将在沈阳市招生考试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同时发布。
  考生在报考期间务必保证所留联系方式通讯畅通,并及时关注上述网站信息。
  四、考生报名与网上资格初审
  1. 10月8日9:00至10月11日16:00为报名时间。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网址为沈阳市招生考试网(http://www.syzsks.com)。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并按提示填报有关信息。
  每名考生只允许报考一个岗位。
  2. 考生信息提交后,由相关工作部门对考生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考生,可以参加笔试。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对不符合申报岗位要求和弄虚作假者,随时发现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同时,对弄虚作假者,按照《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中的相关规定,三年内不得纳入"特岗计划"。
  3.初审通过的考生,需要自行打印准考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考场参加笔试,具体要求见笔试准考证。
  打印准考证的时间为10月13日9:00至10月16日上午11:00。
  五、考试内容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一)笔试
  笔试的主要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等,其比例为4:3:2:1。笔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采用标准化试卷。
  根据笔试情况全市统一划定及格分数线。在分数线以上,由高到低,按照招聘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
  笔试成绩按40%计入总成绩。
  笔试的时间为10月16日下午,具体时间与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
  10月19日起考生可登录报名系统查看个人成绩。
  (二)面试
  1.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思维与表达、仪容仪态、专业知识、基本技能等,形式为试讲与答辩。面试时间为15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线,未达到60分者无聘用资格。
  面试成绩按60%计入总成绩。
  2.面试前,对拟进入面试的考生进行现场资格复审,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在资格复审阶段由于考生弃权或因资格复审不合格而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可以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公告预计在10月20日发布。
  面试计划在10月29日举行,具体时间与地点以面试公告为准。
  六.体检与考核
  按照笔试成绩40%  +  面试成绩60% = 总成绩,对各学科组的考生成绩进行总排名,在及格线上以上,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要求,在规定医院进行。教师岗位同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时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进行。体检中出现不合格者,在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递补。
  体检、考核由各县(市)统一组织,具体时间地点由相关县市通知。
  考核中出现不合格者,不再进行递补。
  七、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审核汇总后,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批复后,各县(市)办理聘用手续,安排新教师上岗。
  八、政策待遇
  1.特岗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可在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间流动;服务期满后,方可交流到市级及以上事业单位。
  2.特岗教师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
  3.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工作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
  4.纳入"特岗计划"的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两者不兼得。工作满两年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所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工作满四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
  九、监督咨询电话
  招聘考试由沈阳市教育局组织,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察。
  本简章由沈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电话咨询时段(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 13:00-17:00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  沈阳市教育局024-22719774、024-22874810
考务咨询电话:      沈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024-22837755
监督电话: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24-22539026
附:《2016年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岗位信息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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