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省考试管理中心: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陕价费发〔2015〕89号)和省教育厅厅务会议纪要(第6次)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中小学(含幼儿园、中职)笔试收费标准由省考试管理中心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陕价费发〔2015〕89号)相关规定,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抄送省教育厅。其中,考务费按照中央考试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标准(不含实践操作和面试)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附件规定执行。
      二、中小学(含幼儿园、中职)面试收费标准由各市(区)教育局依据国家规定,按照不得营利合理补偿的原则,根据考试人数、考试成本等据实核算确定,并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
      三、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考试单位最终向考生每科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为该科考试的笔试和面试费用之和,除此之外,不得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各市(区)教育局、省考试管理中心要如实核算考试人数、考务考试成本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发通知日期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陕西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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