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15年—2020年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稳定乡村教师队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乡村教师(在编在岗教师和特岗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力争全区乡村学校优质教师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明显改善,教育教学能力稳步提升,合理待遇依法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到2020年,努力培养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乡村教师队伍。
#p#副标题#e#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教育。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优秀乡村教师优先发展为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乡村教师培养管理的全过程,形成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有效拓宽乡村教师培养和补充渠道。进一步统筹区内师范专业招生计划,改革师范教育培养模式,实施师范生全学段学习实践制度,根据乡村学校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完善课程体系,建立起师范院校与研训机构、中小学校联合培养乡村教师的机制。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自2016年起,将地方免费师范生计划由每年200名扩大到300名,由区内高等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教师,协议到乡村学校任教。继续实施国家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加大音乐、体育、美术等师资紧缺学科的教师招聘数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8号)有关规定,做好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对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的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经支教学校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公示,由各市、县(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0000元标准予以补助。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64号)的基础上,人均每月提高到山区500元、川区300元,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分级比例承担。实施乡村骨干教师支持计划,各市、县(区)每年按10%的比例评选认定乡村骨干教师,并给予奖励补助,具体评定、考核、奖补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各市、县(区)要切实做好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乡村教师夫妻双方均在同一县域内工作的,在自愿的情况下,由县(市、区)负责选调一方到离家就近的学校工作。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各市、县(区)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解决,并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保障本地区特岗教师工资、补贴及社会保障待遇。

(四)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按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核定市县(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宁编发〔2015〕52号)相关规定,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班额、生源等情况,在自治区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对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时进行调整,重点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保证教学点师资配备和学生安全,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课程。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代课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办法,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实现县域内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乡村教师在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重点考察师德素养、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在乡村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符合评聘条件且业绩突出的乡村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六)有序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探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组织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各地要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建立自治区、市、县(区)、校四级联动培训网络。自治区本级逐年增加师资培训专项预算,到2018年达到1200万元,重点支持乡村教师培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教师培养培训主体责任,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予以保障,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探索建立自治区乡村教育人才培养基地,从2016年起,“国培计划”集中支持乡村教师和校长培训,到2017年,对教学点教师和乡村学校校长全部轮训一遍,到2020年前,对乡村教师、校长每人进行360学时的培训。加强音乐、体育、美术、英语、科学、综合实践等薄弱学科教师培训。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乡村教师访名校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区每年培育25名乡村教学名师,每年建设25个“乡村名师”工作室、25个“塞上名师”工作站,重点培养培训乡村教师。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八)建立健全乡村教师荣誉制度。自治区、市、县(区)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15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每年教师节期间对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和慰问,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区)自行制定。建立乡村教师疗养制度,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每年组织100名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优秀教师到区内外疗养。在评选“塞上名师”、特级教师、自治区级骨干教师等荣誉时,适当放宽条件,向乡村教师倾斜。各地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乡村学校、乡村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30%。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特别是山区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新增的社会教育捐助向乡村教师倾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责任,扎实有效推进。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主动履职,统筹推进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市、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督导检查。自治区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实施办法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督导检查情况并予以公布。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突出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广大乡村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乡村教师诉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于2016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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