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试行)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试行)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并结合我省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总体要求,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建立体系开放、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不断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二、目标任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通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执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通过改革考试内容、科目和方法,强化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化发展;通过建立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评价体系,引领师范院校教师教育改革;通过健全科学的教师资格认定体系,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开放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报考对象与条件
(一)报考对象
申请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有青海省户籍,或人事关系在青海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青海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制度启动前,即2016年前(不含2016年)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无需参加考试,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相一致学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此后如再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制度启动后,即2016年和之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也须与其他专业毕业生一样,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内容与方式
(一)考试内容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行复习、备考。笔试各科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参加面试。
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二)考试科目
1.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科目。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不分科。
2.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品德(社会)、美术、音乐、体育等8个学科。
3.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科目。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笔试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
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科目。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不笔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5.藏语文和蒙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考试科目。藏语文和蒙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我省自主命题,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制度启动后,即从2016年开始我省不再举办申请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对之前已取得《青海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两科合格证书者,在合格证书规定有效期内,可视为通过笔试考试,参加由市(州)级考试机构按国家统一考试实施之前省级面试办法组织的面试;仅取得《青海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单科合格证者,可参加2016年4月份和10月份由省考试中心组织的两次补考。经补考后取得双科合格证者,在合格证书规定有效期内,可视为通过笔试考试,参加由市(州)级考试机构按国家统一考试实施之前省级面试办法组织的面试。两次补考后,仍未取得另一科合格证者,之前取得的单科合格证失效。
(三)考试时间与方式
笔试时间为120分钟,采用纸笔考试和计算机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我省2016年笔试暂只采用纸笔考试方式,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计算机考试的范围和规模。
面试时间为20分钟,采取结构化、情景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p#副标题#e#五、考试组织与管理
(一)考试的组织
省教育厅全面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我省笔试和面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组织考务工作,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人员培训,管理、指导、监督各考区工作,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二)考试时间
国家每年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办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结合实际,我省每年下半年集中实施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考试具体时间按照教育部通知而定。
(三)笔试阅卷
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笔试试卷和答题卡的报送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阅卷。
(四)面试评分
面试实行现场打分与考官集体评议结合的方式。
(五)考试成绩
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笔试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确定,笔试单科合格成绩2年有效。面试合格成绩由省教育厅确定。笔试和面试均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六)考试收费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六、教师资格认定
(一)申请认定条件
1.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3.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母语非汉语者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申请认定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二)申请受理及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接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严格审核申请人具备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任教学科的确定
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填写“任教学科”栏;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专业相一致。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领导
成立青海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厅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地区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政策的宣传工作,各司其责,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慎实施,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平稳顺利。
(三)严明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自觉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公开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考试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对考试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的违规行为,坚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