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试行)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试行)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并结合我省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我省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核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不断提升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通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规范教师行为,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继续教育情况,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水平。
三、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企业行业所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和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暂不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者,应申请首次注册;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也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四、注册条件
(一)新聘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校在编教师且在岗;
3.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5.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本方案实施前已在编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校在编教师且在岗;
3.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4.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完成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任务;
6.近5年内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参加工作不足5年的,参加工作以来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首次注册工作中,对特殊情形者的注册办法
1.“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者,可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或最为相近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不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2.“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者,视为具备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3.“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者(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担任非实习指导教学任务者),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首次注册,但须限期取得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将调整到相应岗位任教。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4.“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不一致者,可以进行注册;
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互相通用,按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2.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不少于360个培训学时的培训任务;
4.近5年内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任务;
2.一个注册周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需在注册机构办理备案。在下一次定期注册前仍达不到定期注册条件者,还需重新办理暂缓注册备案手续。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素养考核不合格;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p#副标题#e#五、注册程序
(一)网上报名
申请注册的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进行注册报名,填写个人信息,向教师资格注册机构提交注册申请,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学校审核
注册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任教学校提交《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申请材料,任教学校对本校教师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进行审核,如实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为申请人出具年度考核证明、师德考核证明、聘用合同等材料。
(三)现场确认
中小学校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本校教师注册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相应的县级(含县级)以上教师资格注册机构,注册机构对学校所报申请者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首次注册、定期注册和暂缓注册者需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近五年内年度考核证明(参加工作不满五年的,提供参加工作以来每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6)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提交1-5项材料。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编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提交1-6项材料。
2.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近五年内年度考核证明;
(6)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3.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者,应当根据暂缓注册欠缺条件提交以下材料
(1)完成规定培训任务的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2)重新申请注册前一学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
(3)暂缓注册期内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四)注册审核
1.初审。现场确认工作完成后,注册机构(县级或市、州级)登录注册系统,进入定期注册管理页面,在对受理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的基础上,对符合定期注册范围的申请人给出初审注册意见。注册机构还须将属于注册范围但无故逾期不申请注册及无教师资格证书者的信息导入定期注册管理系统,并分别给出注册结论。
2.复核。初审完成后,复核机构(市、州级)登录注册系统,对本市、州所辖范围内已给出初审注册意见的申请人进行复核,给出复核注册意见。
3.终审。复核完成后,终审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注册系统,对已给出复核意见的申请人进行终审,给出终审注册意见。
(五)材料归档
注册工作结束后,注册机构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另一份和其他材料由教师资格注册机构归档保存。注册机构将打印好的“定期注册贴”粘贴至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同时加盖骑缝公章,并在注册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六、注册结果运用
(一)注册合格
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试聘期满后仍达不到注册条件的,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
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四)不申请注册
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者,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领导
成立青海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厅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地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二)做好政策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注册机构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相关政策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为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教师答疑解惑,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平稳、顺利开展。
(三)明确分工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指导、组织、管理、监督和审批;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机构,按人事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所辖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定期注册的组织工作,为本校教师集体办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工作不得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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