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教师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编码:3705000100802
    (二)实施机构:东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三)申请主体: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市的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
    (四)受理地点: 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15号)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有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有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的教师资格认定权上收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2.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报考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
    2013年以前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可在毕业后3年内免于教师资格考试,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毕业超过3年的,不再执行直接认定的政策,须参加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
    3.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级职业(执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5.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要求,体格检查结论为合格;
    6.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七)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7.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承诺时限:20日。
    (九)收费标准:240元(鲁价费函〔2013〕75号)。
    (十)咨询服务
    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窗口地址: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咨询电话号码:0546—8331880
    东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咨询电话号码:0546—8337171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网络接收:申请人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携带相关材料到东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进行现场确认,材料审核。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报名成功后,从网上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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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现场审核人员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教师资格证许可申请通知书》。
    (2)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教师资格证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认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认定。
    (2)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认定。 
    (三)办理进度查询: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查询。网址:http://www.jszg.edu.cn/。
    (四)获取证书
    1.获取方式:现场领取。 
    2.证书类型: 《教师资格证书》。根据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行办法》(教师厅〔2011〕3号)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流程图(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行政相对人对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教师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市教育局电话: 0546-8332326
    市编办监督电话:0546-8382099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电话:0546-8381590
    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546-8383110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0546-7760755
    电子邮箱: jyjrenshike@163.com 
    信箱: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邮编:257091
    5.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2)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山东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电话:0531-86417268。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36号
    东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77号,联系电话:0546-8338229。
    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东营区人民法院,预约立案电话:0546-8265078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钟山路909号  
    邮政编码:257091  
    四、表单填写
    申请书示范文本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3)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4)
    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附件5)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1.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
2.教师资格证证件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5.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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