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为完善我区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促进广大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主管全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教师,应当申请首次注册。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中小学在岗教师;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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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一)(二)(四)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项材料,同时提交学校出具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证明。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第十五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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