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国考”来了 体检“国标”还有多远

2015年5月6日,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报名现场。 (CFP/图)
2015年5月6日,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报名现场。 (CFP/图)

  可公开查阅的21个省份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中,对应聘者肢体残疾均有限制。

  虽然多个省市在体检标准具体细则上有过修订,但对肢体、视力、听力等限制性规定仍大面积保留,不少有意愿从教的残障人士因此被拒之门外。

  要破解就业歧视,建议推行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离毕业还有十几天,陕西教育学院学生江永洛的心一天比一天紧张:本该在毕业离校那天就可以领到的教师资格证,然而6月12日教师资格体检报告显示“心脏早搏”而不能按时领取。正是这一看似无关紧要的检查结果,可能导致他无法拿到教师资格证。咨询学校和当地教育局后,仍无明确答复。江永洛只能祈祷出现奇迹。

  每年5-7月,正是我国各省市开展教师资格认证最为集中的时段之一(一年两次)。对于有志从教者,取得教师资格是走上三尺讲台的第一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除了大多数地区选定的两科(教育学、心理学)两证(普通话合格证、毕业证)合规外,体检合格也是必不可少。然而正是各省不一的体检标准,将不少应聘者挡在了教室门外。

  个子矮、高血压、面部疤痕、鸡胸、驼背、肢残……在各省的教师资格认证体检标准中,往往包含有对应聘者肢体、面部、视力、听力等残障问题及某些疾病的排斥性条款,其细则不尽相同。多年来,此类条款一直被质疑涉及就业歧视。

  201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龙国英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教育部对此回复,将认真研究。时至今日,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全国统考(又称“国考”)已在14个省市实行,并于2015年全国铺开,然而,教师资格体检“国标”却迟迟未能现身。

#p#副标题#e#  就业歧视普遍存在

  2014年7月,福建师范大学生学生小韩梦因左手残疾,成为该学院中唯一没有拿到教师资格证的毕业生。福州市教育局人事处对此回应,“福建省这套标准已实行十多年,小韩梦的情况是第一次碰到”。

  实际上,各省每年都有不少人像小韩梦一样,因为无法通过体检而拿不到教师资格证。2013年12月,因二级视残而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杨仁良和残友们一同制作了一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残疾歧视调查表》,寄往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该调查表显示,当时可公开查阅的21个省份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中,都对肢体残疾有明确限制性条款,其中19省份对应聘者的五官及面部有不涉及教学能力的限制性条款,对视力、听力也均有具体要求。

  对于肢体条件,上述大部分省市对上下肢是否正常运用、双肢是否等长、步态是否有异等作出规定。如《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规定,“上肢或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为不合格。然而,视单肢运用异常者为不合格,还是双肢运用异常者为不合格,往往成为体检标准的漏洞所在。

  2009年毕业于南昌师范大学的刘肇忠因右上肢残疾而拿不到教师资格证,“市教育局、省教育厅、省残联、省信访我都去过,他们相互推脱”。最终刘肇忠求助于江西省政府法制办,月余后,江西省教育厅才出具书面证明称,《江西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办法》第十五条“上肢或下肢不能运用”的规定,系指“两上肢”或者“两下肢”均不能运用。刘肇忠的单肢残疾,不在其列。安徽省也因类似情况,于2011年对体检修订标准。目前,大多数省份的体检标注都将肢残限定为“双下肢或双上肢均不能运用”。

  而对于面部的细节规定,各省份则松紧不一。如江苏省规定,“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天津的则更为详尽,“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广东、湖北、山西则未有面部相关规定。

  不过,对于争议颇大的身高、体重限制,江西省、四川省早已删除。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一些学生家长并不喜欢身材矮小的老师,身材好、长相标准的老师往往更受青睐。南昌市东湖区原教体局长储符平对南方周末透露,该市某名校录用了一名十分优秀但身材较矮的女教师,一些二年级学生都比她个子高。有学生家长为此向上级反映,要求调换老师,称她在孩子心目中,严重影响了老师的形象。

  此类肢体条件的限定条款多年来饱受残障人士及关注就业歧视的学者诟病,不少人认为这些规定只强调身体条件,忽视了个人能力。“四肢、面部、身高的(规定),只要和教师的工作能力、职业能力没有关系的要求,都是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这些要求在法律上都构成歧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告诉南方周末。

  除面部和肢体外,部分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类疾病也成了拦路虎。山西、江西、河北、安徽及北京等省市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里,均规定性病患者体检不合格。江西还明确规定艾滋病毒检测阳性者不合格。而“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等精神病史不合格的规定则散见绝大部分省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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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 (CFP/图)
教师资格证 (CFP/图)

  “其实,我们只需要 一份职业生存”

  2010年前后,各地先后曝出不少应聘者因残障而无缘教职的新闻,倒逼一些省份对体检标准的个别项目做了修订或说明。然而,对于许多残障人士来说,媒体的作用总是有限的。

  胡琪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2012年6月23日,就在毕业离校前一天,他才得知自己因跛行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后经多方努力,教师资格证还是到了他手上。回到安徽老家的胡琪要通过教师入编考试,还需经过又一次的体检。在家里关系帮助下,他最终获得了考试资格,并入职当地中学。“之前我也找过残联,但没有用,现在大部分人要获得考试资格,都要通过找关系。”胡琪说。

  除了找关系,不少残障人士选择抱团取暖,通过公益组织和残障社群向有关部门呼吁给予考虑。杨仁良便是从一个无缘教师资格证的大学毕业生,逐步转变成了一位自倡导者。杨仁良和残友们曾倡议其他省份学习并参照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4月下发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修订稿)》。该修订稿将原有的对肢体、视力、听力等限制性规定全部删除,视为不合格的标准条款由21条减少到15条,因此被誉为“零残歧视”而广受好评。

  事实上,广东省教育厅就该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时,其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却引起了极大争议—“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艾滋病感染者能否当老师?兼任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的周伟认为,《就业促进法案》中就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且在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据了解,当时深圳、北京、河南等多地公益组织都向广东省教育厅致信建议删除该规定。中国艾滋病工作联席会议为此还发表了网络公开信,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也专门致函该省教育厅,呼吁删除草案关于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条款。

  即便如此,不少家长为此还是忧心忡忡:“要是小孩子有磕伤碰伤怎么办?”加之近年来教师性侵、虐童案频发,家长不免更加缺乏安全感。

  多次讨论后,广东省教育厅最终发布的修订稿中删除了该条款。

  据南方周末统计发现,我国共发生了6起艾滋就业歧视案件,其中5起系教师岗位遭拒,只有一案获赔,其余全部败诉或驳回。

  在广东某高校执教十余年的梁宏老师,三年前查出艾滋病检测阳性。三年来,梁从未敢跟同事提半个字,“感染者在单位暴露了,基本就没有立足之地了”。对于周围的人对艾滋教师的质疑,梁宏表示理解,“还是要看政府怎么平衡,光靠我们个人,办不到的。其实,我们只需要一份职业生存”。

  招学生, 还是招教师

  目前,各地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从何而来?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两年后正式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条件进一步明确,“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但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均没有对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作出具体要求。

  2000年6月22日,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条文作出具体解释。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还有一个背景,目前高等院校招生执行的是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除了公安类普通高校和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检另有标准外。
  2013年1月,广东省教育厅下发征求《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时,就曾表明初衷,“为解决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与招生体检标准不一致问题,省教育厅对《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进行了部分修改。”
  事实上,目前教育部门针对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作出修订的依据,是适用或参照国家招生体检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也就是说,用招生体检标准来招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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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考来了,体检国标还远?
  教师资格证作为教师从业的准入证明,只能算是一块敲门砖。想要成为老师,还要通过各市县组织的教师岗位招聘。此时,求职者往往要经历二次体检,其体检标准要么适用该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要么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014年9月,在河南某专科学校任职的在编教师何天全,参加了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2014年下半年教师公招岗位的考试,后因高血压遭拒。对方参照的正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这就是就业歧视,40岁以上有几个血压不高的?”让何天全更难以接受的是,应聘教师岗位为什么要“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
  南方周末查询了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201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公开招聘。在各市县的招聘公告中,体检项目按照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执行的涉及省份有广东、广西、福建、安徽、四川、山东、新疆等7省份和自治区,而按照公务员标准执行的涉及省市有云南、贵州、陕西、河北、江苏、河南、浙江、甘肃、湖南、湖北、海南、重庆等12省份,后者明显多于前者。
  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往往对疾病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且明确规定性病、艾滋病不合格。周伟认为,“公务员体检标准只适用于公务员,没有理由适用在教师的岗位上。”而教师资格体检至今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标准。就此,南方周末发函联系教育部、人社部,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自实施教师资格证考试制度以来,各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条款虽然具体细则上有过修订,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准入门槛,但对肢体、视力、听力等限制性规定仍大面积保留,将不少残障人士拒之门外。
  2014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联维权部主任薄绍晔在提交两会的提案中,指出各省体检标准存在残疾歧视明显、地区差别较大的问题,并建议参照广东省新修订的体检标准和安徽、江苏等省份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制定全国统一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现在一些地方新出台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开始取消对残疾人的限制,这种做法应该在全国推广。”薄绍晔说。
  早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龙国英就曾向大会递交了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的建议。之后,教育部回复了龙国英。在这份名为“教育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636号建议的答复(教建议[2011]第328号)”中提到,“目前,我部正在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研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出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办法等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
  然而,各省份体检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仍然在延续。比如,能在广东拿到教师资格的残障人士,在其他省份就有可能无法通过认证。但是教师资格证本身又是全国通用的,如果去认证地区之外的学校参加教师岗位招聘,可能又要受到其他体检标准的限制。
  如今,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从“省考”变成了全国统考,然而体检“国标”却始终不见踪影。反歧视法律学者、香港中文大学客座教授陆军说,“有国标会好一些,如果没有国标,各地会各自为政,进而容易出现偏差和失误。”
  “现在的体检标准是选美的标准,不是选劳动能力的标准。”周伟说,“除了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公共健康的行业,身体信息也是个人的隐私,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知道的。”
  (文中梁宏、胡琪、何天全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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