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教育局直属学校2015年教师招聘公告

  为加强州教育局直属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原人事部令第六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0名,现就招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年龄在18岁以上至35岁以下,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条件(详见《红河州教育局2015年直属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2.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4.曾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违纪人员不满5年的;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或被取消录用资格未满5年的;
6.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现役军人;
8.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报名条件的。
三、报名程序
(一)岗位查询
招考岗位详见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和红河州教育局网站(www. Jyj.hh.gov.cn/)。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www.hhzrc.cn。
1. 登录报名系统注册报名
拟报考考生可在2015年7月1日至7月3日9:00—17:00期间登录红河人才网,注册并报名。岗位设置1:3的开考比例,每名考生只允许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与考试时必须使用第二代身份证,使用第一代身份证报名无效。报名时,考生要首先进行用户注册(提醒各位考生尽早登录注册,以防个人信息被他人盗用恶意注册),并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
考生填写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照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报名资格初审
红河州教育局2015年直属学校公开招聘的网上报名初审,采取系统自动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先由报名系统对考生的“性别、民族、户口、年龄、学历、学位、学历类型、毕业年份、专业类别”等10项信息对照招聘岗位条件进行系统自动审核。符合岗位条件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考生,再由招聘学校对考生的“照片、其它”条件对照岗位条件进行审核,网络报名不进行相关证书证件原件的审查,要求报考者填写的信息必须与证书证件上的内容完全一致(如:岗位中专业要求“中医妇科”的,则考生毕业证上的专业必须是在“中医医学类”中的专业,否则不予审核通过)。报名过程中若考生专业未在专业指导目录中,由考生手动输入毕业证的专业名称,然后提交人工审核。特别提醒:岗位信息表中“其他”栏内要求的相关证书,考生一定要规范填写。例如:会计教师岗位在“其他”栏中要求“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如考生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在报名表中应在所获证书栏中填写“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否则,报名审核不予通过。
3.年龄计算
岗位要求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日。
(三)网络缴费
考生报名审核通过后,可通过网上缴费系统缴纳50元报名费,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6日。
(四)开考比例
此次招聘设置1:3的开考比例,若同一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拟招聘人数的,将相应减少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
(五)退费
因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岗位取消招聘或重复缴费的考生,由付费银行直接退还报名费。但已开考的岗位,因考生原因届时不能参加考试的,不予退费。
四、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采取网上打印,考生可在2015年7月22 日至7 月25日期间,登录红河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方式
此次考试分为综合素质考试和专业素质考试,综合素质考试由红河州教育局统一组织,专业素质考试由用人单位在主管局和有关部门监督下组织。
六、综合素质考试
(一)考试内容
综合素质考试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及教育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总分为100分。学历要求研究生及以上的岗位,考生可免综合素质考试,但学历仅要求本科及以上的岗位,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考生仍须参加综合素质考试。此次综合素质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不进行查分。
(二)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2015年7月25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
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七、专业素质考试人员的确定
(一)综合知识考试成绩公布后,由红河州教育局根据笔试考试情况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二)所有岗位在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专业素质考试人员。达到合格分数线不足3人的,按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实际考生,确定进入专业素质考试人员。免综合素质考试的考生,全部确定为进入专业素质考试人员。
八、考生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的程序和内容
1.综合素质考试结束后,对进入专业素质考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是对照岗位信息,查验考生所持证件、证明材料与岗位要求是否一致。
2.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以下证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原件、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原件及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2015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时,如还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可先由就读院校出具学历、所学专业等证明,考生提交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资格复审,但录用审批时必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及所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否则取消录用资格。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原件。
3.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进入专业素质考试,发放专业素质考试通知书,并缴纳50元面试费。
(二)资格复审的时间和地点
资格复审时间:2015年8月6日-7日上午8:30至下午17:30
资格复审地点:红河州教育局人事科。
九、专业素质考试
专业素质考试由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红河州事业单位专业素质考试规程》负责制定专业素质考试实施方案,经红河州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教学岗位原则上采取讲课的方式进行;其它岗位和其它采取专业提问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业素质考试设定总分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具体考试时间和内容,请考生查阅随后公布的《红河州教育局直属学校专业素质考试实施方案》。
十、拟录用人员的确定
专业素质考试结束后,仅对参加专业素质考试的考生计算总成绩,按总成绩进行名次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核(政审)人选,体检、考核(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进行公示。若考生总成绩并列超出招聘岗位数的(含末位并列),则对并列者进行加试,按加试成绩来确定考生的最终排名。
(一)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综合素质考试成绩×40%+专业素质考试成绩×60%。
免综合素质考试的考生,总成绩=专业素质考试成绩(百分制)。
(二)加试
加试的方式采取笔试或面试或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如:岗位招聘人数为1人,笔试成绩第一名出现2人并列的,进行加试;岗位招聘人数为2人,笔试成绩第一名出现2人并列的,不进行加试,如出现3人以上成绩并列的,需进行加试;如出现第二名并列,第一名不参加加试,并列第二名进行加试。最后根据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1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三)体检
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相关事项在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由州教育局负责组织考生填写《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表》并统一带队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费由考生自理,考生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
(四)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考核(政审)严格按《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
(五)拟录用公示
体检、考核(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的人员,在红河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十一、递补
(一)进行递补情况
1.资格复审阶段,考生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可从同岗位在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综合素质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体检阶段,考生体检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考核(政审)阶段,考生考核(政审)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政审),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递补原则
每个岗位只进行一次递补,若递补人员出现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不再进行递补。递补人员在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并由州教育局电话通知递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体检、考核(政审)。
十二、录用及录用后的管理
(一)公示期内未接到不良反映的,由各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二)报批材料:《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一份;岗位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件复印件一份;《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岗位要求是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类型的提交)。
(三)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前,须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将相关材料及档案提至红河州人才服务中心。如在考核(政审)、公示等程序中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四)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并实行人事代理。
十三、考生诚信管理
为加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诚信管理,将对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建立诚信档案,对具有以下行为并经查实的,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一)提交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故意扰乱报名工作,浪费考试资源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的。
(四)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未经单位同意擅自报考的。
十四、纪律
为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整个招考过程由红河州教育局邀请州人大和政协参与监督。考生若发现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可直接向州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原国家人事部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处理。
十五、郑重提示
(一)简章及有关通知或安排发布的官方网站为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和红河州教育局网站(www.jyj.hh.gov.cn/)。因查看转载信息造成的一切报考失误,由本人自行负责。
(二)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考试辅导培训。社会上出现的相关培训机构举办的辅导班,均与本次考试的主管部门无关。
十六、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十七、本简章由红河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73—3732150 、3732149
红河州教育局
2015年 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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